转化抢劫犯罪不以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期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已在实务界形成共识。《意见》第五条解释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的条款: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意见》第十条规定来推断,转化型抢劫犯罪同样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存在未遂形态的。比如,普通抢劫犯罪既遂标准的致伤后果必须是轻伤以上,如果转化型抢劫犯罪人没有获得财物,所实施的暴力致伤结果仅为轻微伤,就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闸北区人民法院 张 华 刘 敏 龚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