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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真的万能吗——由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入刑争议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近一个数字成为媒体和大众关注的焦点:中国目前男女比例已达116.9?100,该比例远远超过103至107的正常范围。有人推测,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这意味平均5个男的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这一数据提醒人们对性别失衡问题应予足够重视,同时也引发了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犯罪化的争议。

    相当部分官员、学者和民众认为,日益严重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堕胎是造成性别比例失衡的直接原因,而现有行政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因此,需要更为严厉的措施来震慑。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性别失衡有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应寻求更多的社会办法加以解决。此外,还需考虑执法成本和执行效果的问题。为此,他们不主张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予以犯罪化。

    笔者在此不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本身做过多的评价,更不想轻易否定“入刑”的主张。行为犯罪化依据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而且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有待进一步论证。笔者以为值得忧虑得是,支持“入刑”者们潜在的“刑罚万能”思想。确实,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其威慑效力是客观存在的,对抵制犯罪人的犯罪倾向,推动社会良性运转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无法设想失去刑罚制约的社会生活。但刑罚的威力是有限的,不应脱离实际无限夸大刑罚的功能。任何社会现象包括犯罪都是社会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刑罚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很大程度上是不足以抵消或制止的。正如犯罪学家菲利所言:“刑罚只是一种简单的万灵药,远远不能解决像犯罪这样复杂的问题。”那些指望用刑罚彻底解决一切的想法只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我国素来有偏爱刑罚的传统,每每出现新的危害行为时,就本能的想起刑罚,认为只要施之与刑便可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而不是寻求更为有效的预防性和社会性补救办法。其实修改刑法容易,难的是让它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发挥实效。如果无法得以贯彻执行,不仅起不到应有的威慑效果,相反还会削弱刑法的尊严与威信。

    回到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话题上,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传统养儿防老的生育观、混乱的医疗行业管理等,是造成目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堕胎行为大量涌现的主要原因。要遏制这一行为,更多应从消除这些社会原因以及完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来实现,而不应把如此沉重的包袱压在并不“坚强”的刑罚身上。

俞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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