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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犯罪单位自首的处罚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自首的处罚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对单位自首量刑时,也应“分而罚之”。

    首先,对单位判处罚金刑。现行刑法对单位的法定刑只是单一的不确定的罚金刑,没有明确的罚金刑幅度,因此在对自首的犯罪单位量刑处罚时,很难作出法定刑以内从轻或者法定刑以下减轻的裁判,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情节,判处实际较轻的罚金刑,即在与犯罪单位罪行相应的罚金刑法定幅度内,依照刑法总则中对自首适用从宽处罚的原则予以酌情判处。   

    其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现行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共有100余条、50多个罪名,刑罚档次分别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死刑不等。对此,在量刑过程中,可以比照自然人自首的处罚原则,考虑社会效果,作出相应的裁判。

刘仲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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