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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不宜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中可以看出,有无悔罪表现是考虑能否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所谓悔罪表现是指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具体表现,属于犯罪后态度,是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反映。是否悔悟,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被告人在适用缓刑后的实际表现。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有悔罪表现应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积极退赃、积极抢救被害人及有无立功表现等方面予以考察。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误,拒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这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渎职罪中表现比较明显。有的法院在依法认定其有罪的同时给予适用缓刑。笔者认为,这类情况即使犯罪情节轻微,宣告刑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宜适用缓刑。因为承认犯罪是悔罪的前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根本就谈不上悔罪或认罪态度好,更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危害,而且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不可或缺的实质条件之一,与犯罪情节为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所以被告人在审判宣告前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能适用缓刑,避免其在考察期间又实施同样的行为危害社会。

吴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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