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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之解析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这里的“代为保管”是指行为人有偿或无偿地被授权代替他人保护、管理他人财物的行为。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明示行为人代为保管。指行为人明确地得到了他人表示要其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况。对于代为保管者与其他人员合伙非法侵占该财物,存在定性分歧:有人认为其他人员不是代为保管者,如果其合伙,秘密隐藏保管物并谎称被盗以图非法占有,则是盗窃、诈骗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保管者是其共犯,因而应按盗窃、诈骗等行为定性;另有人认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定性为侵占罪。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因为,此非法侵占的仍然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其他人员是代为保管者的共犯。

    其二,默示行为人代为保管。指行为人虽然未得到书面的、口头的等明示方式授权代为保管,但是行为人得到了他人概括地交待或含有默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其三,先行原因形成的代为保管。指没有他人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权保管,而是诸如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取得的不当得利之保管等行为人因先行的本人行为之原因,而在法律上形成的对应返还他人财物的保管。此种情况,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才能认定行为人对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具有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如果行为人拒不返还此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亦应以侵占罪论处,不能与普通的民事纠纷混为一谈。

胡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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