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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应出庭作证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自1996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了多起刑事案件,很少有证人出庭。公诉人一般只是在法庭上宣读一下询问笔录,我作为律师时常对询问笔录提出质疑,申请法院传唤证人到庭接受质证,但极少被法官采纳,询问笔录仍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无此项明确规定,以至于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一般只有法官、公诉人、律师及被告人,甚至有时连律师都没有,这样对被告人的判决能否保证公平、公正吗?刑事判决关乎一个人的生死、自由乃至财产权利,相较于普通民事案件要重要得多,因此,刑事诉讼的程序比民事诉讼的程序要严格些,对证据的要求也高些。而证人常常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试想,连民事案件都能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为什么刑事案件却不能呢?我强烈呼吁,在今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法院以庭审时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证的,法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尽量使法院的判决趋于公平、公正,使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这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当然,刑事诉讼中也可规定证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但前提是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且经辩护律师认可,才可采取简易程序。

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阎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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