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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缉后自动投案可否认定自首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果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审判,即符合自首的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原因如下: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包括犯罪被发觉以前投案和犯罪被发觉以后投案,所谓犯罪被发觉以后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而自动投案,或者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司法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某些线索怀疑某人可能是犯罪人,但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过程中自动投案的,属于犯罪被发觉以后自动投案的情况,符合自首的时间条件,如果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人去向不知(这也是司法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原因),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惩治犯罪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自首的认定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能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有利的,也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

刘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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