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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附加刑罚金的执行对策
发布日期:2009-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修订后的刑法拓宽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司法实践中适用罚金较多,但执行却不尽如人意。罚金刑为何判决后得不到执行?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强制缴纳缺少程序,具体操作无法可依。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并处”、“可以并处”及罚金的最低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解决了“应判不判”问题。但对“判而未执”问题,却没有作出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关键性的财产刑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未作出统一规定。

    笔者认为,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发挥刑罚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的作用,不使罪犯在经济上占便宜,必须采取十分有效的强制措施,以保证罚金的强制缴纳。在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判决的罚金予以强制缴纳。具体可把握以下几点:

    1.执行组织及缴纳义务人

    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所判的罚金,罚金刑能够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执行;罚金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执行完毕的,鉴于执行难度大,刑事审判力量有限,为贯彻审执分离原则,应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被判处罚金刑的罪犯为缴纳义务人;罪犯服刑期间负责保管其财产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为协助缴纳义务人。

    2.执行程序

    ①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缴纳义务人或协助缴纳义务人,未在期限内缴纳罚金的,由刑事审判庭移交立案庭立案登记,再移送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应向缴纳义务人和协助缴纳义务人送达强制缴纳执行通知书,限期缴纳。

    ②缴纳义务人和协助缴纳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应当制作刑事执行裁定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提取等强制措施予以强制缴纳。采取上述措施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相应规定,严格依法办理。

    ③强制缴纳罚金,只限于执行属于罪犯的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可以依法予以分割后,再执行。当事人对执行的财产权属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执行机构应举行听证会,并依法作出复议裁定。

    ④对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足额缴纳罚金的,裁定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事由,符合《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情况的,可裁定酌情减少或免除。罪犯死亡并无遗产可供执行的或生活特别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裁定终止执行。

    ⑤缴纳义务人或协助缴纳义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缴纳;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行公务的,法院可采取搜查、罚款以及拘留等措施。

刘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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