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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否存在未遂
发布日期:2009-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否存在未遂?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8种情形之一的,一旦着手实行均为抢劫既遂,不存在未遂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成立加重构成以具备抢劫罪的8种情形之一为必备要件,但在具备加重情形的情况下,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可能未能得逞,因而也可成立抢劫未遂。

    笔者认为,对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否存在未遂,不能一概而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后半段规定的8种加重情形,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属结果加重犯外,其余7种情形均属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不存在未遂的,而情节加重犯则存在未遂。

    抢劫过程当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之所以不存在未遂,主要是从危害结果的程度上考虑的。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基本没有疑义。目前争议较多的是抢劫罪中的情节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的问题。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的情节而被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加重构成是依附基本构成而存在的。正是基于此,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罪采用的是同一罪名,但并不能由此而改变情节加重犯具有重罪构成的独立性的一面。抢劫罪的7种情节加重情形,是在抢劫罪基本罪基础之上附加了诸如入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冒充军警人员、持枪等特定条件。刑法规定了抢劫罪独立的罪刑单位和量刑幅度,其有自己的加重构成,因而同样应该存在未遂问题。另外,若否认抢劫情节加重存在未遂形态,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例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行为,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也未致人伤害或死亡,如不肯定其有未遂状态,则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行为人犯普通抢劫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比较二者的量刑,人们很难认为这样的量刑平衡。许多主张情节加重犯只有既遂而没有未遂的一个原因是,担心在符合情节加重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也成立未遂可能会轻纵犯罪。其实这一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对中止犯采取必减主义外,对预备犯和未遂犯采取的是得减主义,所以,在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不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退一步来讲,对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犯罪在加重的法定刑内从宽处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毕竟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未遂形态比符合加重犯罪构成的既遂的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情况下要小。

高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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