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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影响合同履行适用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03-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因非典疫情影响合同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情势变更,变更合同内容,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实现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或解除合同,彻底消除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

  一、非典影响合同履行不适用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订约时难以预料的情况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从定义中可看出,情势变更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显失公平三个要件。其适用的条件为: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情势”是指作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终止前。3、情势变更的情况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和防止的。4、因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1]情势变更的价值是在于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部分内容或撤销全部合同,重新分配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更好的体现公平原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案例,并被最高人民法院所承认。关于适用情势变更较为典型的案例是1989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市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2]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最高人民法院的《纪要》是针对原《经济合同法》进行的解释,依据法理,原《经济合同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废止,此解释也就不再适用,以此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例也就不再具有指导意义。情势变更对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虽具有其合理性,但因情势变更概念的不确定性,其内涵和外延都难以作出科学界定,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难以划分,执行时难以操作。同时,为防止当事人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成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使交易当事人免除其应负的交易风险,破坏合同必须严守的规则,对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立法机关在制定《合同法》时该规则未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第77条规定:”由于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是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请求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条即是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1999年3月12日将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表决前,建议删除有关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同时指出:”如果发生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重大失衡的异常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个案处理。“[3]据此,我国立法不承认情势变更,那种认为非典影响合同的履行应适用情势变更,无法律上的依据。

  二、非典影响合同履行应适用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对不可抗力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定义中可看出,不可抗力包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要件。适用的范围有三个方面:1、自然灾害,即天灾人祸类的事实,如地震、台风、洪水等;2、某些政府行为,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战争等。[4]笔者认为,因非典是突发性传染性病种,根据目前人类的认知能力,还不能准确的断定其传染源,也没有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和防治的药物,是人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符合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应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5]

  根据上述不可抗力所列范围,非典疫情只是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其有更大的外延,包括政府行为和社会异常事件等。“有些文章未将政府禁令或者限制令视为不可抗力,实为误解不可抗力之特定含义;有些文章随意扩大解释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极易为恶意逃债者提供口实。”[6]所以,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可抗力的的定义和特征,准确把握其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具体而言,下列受非典疫情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直接影响或被政府采取行政措施的人员或物品及环境而客观不能履行合同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1)直接参加抗击非典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卫生防疫人员、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后勤保障人员等。这些人员在抗击非典时期有不得撤离职守的法定职责,其中大部分的人本身也被隔离。(2)非典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以及与其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被采取隔离治疗、留置观察等措施的人员。这些人被采取行政措施是为了公共安全,履行的是法定义务。(3)被隔离的被非典病原体污染的物体和环境。包括被非典病人污染的医院、交通工具、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及其它特定场所和非典病人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4)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的,如被关闭的歌舞厅、影剧院、剧场、网吧等。(5)停工、停业、停课,如北京市的中小学停课两周等。(6)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等,如为留置观察涉非人员临时征用的培训中心、宾馆、饭店、度假村、疗养院、旅馆及其附属设施等。

  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可减轻或者免除合同当事人相应的责任。然而,并不是一律不分情形的免除不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18第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从性质上看,不可抗力具有客观性,它是发生于外部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但是确定不可抗力,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确定不可抗力的时候,既考虑了客观因素,又考虑到了主观因素。据此,应视疫情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是否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是否就减轻或免除自己合同责任与对方进行协商,是否积级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等情形进行酌情处理。

  总之,今年春季在广东和北京等地发生的大规模的非典疫情,对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影响的轻重程度不同。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防止当事人把正常的商业风险当作不可抗力来为自己免责,从而降低不可抗力制度的价值。只有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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