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尚未取得产权证照时,房地产的权属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根据购房人与开发商合同履行情况的不同,对预售的商品房可做如下处理:如购房人已向开发商付足房款或办理了楼宇按揭手续,虽然此时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如购房人与开发商仅仅是签订了购房合同,未支付任何对价的,该房屋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且该房屋已交付购房人使用的,该房屋不能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但应责令购房人将尚未支付的购房款交到法院以偿还债务,若购房人逾期不履行的,可按执行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房屋没有交付的,该房屋可以作为开发商的财产予以执行,但执行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购房人已支付的房款。另外,应查明建筑承包人有无优先建筑工程款及数额;被执行人对房地产已设定抵押的,应查清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
通过对上述财产的调查,基本明确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然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价值分析,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拍卖后尚不足处理上述债务的,则法院不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将拍卖无益于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予以通报。只有在超出上述债务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的清偿顺序为购房人、建筑承包债权、抵押债权、执行案件债权。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仅仅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此类案件的执行又分为两种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房地产开发也正在进行之中,应允许被执行人将房产继续开发完成,同时应在其取得商品房预售权后,允许其预售房屋,但法院应控制其收入,除正常开支外,其余款项应交付法院以偿还债务。如在其完工后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再将预查封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2)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不正常,导致工程停工,使工程处于“烂尾楼”状态,尚欠建筑工程款、银行抵押贷款等债务。在执行中处置“烂尾楼”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涉及当事人繁多,还有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链,法院单纯依靠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周荣良 施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