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的主体范围不同。代位执行第三人异议的主体仅限于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金钱债务并被执行机关通知履行的本案以外的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特定债务人。因此,异议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主体可以是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共有物之共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人等。因此,异议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异议的内容、性质不同。代位执行第三人异议的内容是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债务不存在或债务数额的多少以及债权人主张已丧失胜诉权。因此,其性质是否认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内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物权或债权。因此,其性质是主张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3.异议的期限、举证义务不同。代位执行第三人异议的期限为15日,从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的次日起计算。它是一个法定的不变期限。同时,第三人无须对异议承担举证责任。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一般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结束前提出。此外,案外人应对其主张的权利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4.处理异议的原则、方式不同。代位执行第三人异议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绝对效力。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通知自动失效。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也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提出后,执行机构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5.异议期间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同。代位执行第三人异议期间,执行机构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否则应通知第三人限期追回,不能追回的,裁定第三人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案外人执行异议提出后,执行机构在审查期间可以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徐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