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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执行听证制度
发布日期:2009-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执行听证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任何一个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强制措施的采取,都应召集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到场,就请求实现的权利,请求国家强制权的保护与免除,以及认为国家强制权已侵犯其合法权利而提出执行异议等事项,进行公开举证与质证的司法活动。目前,我国的执行法律规范中没有执行听证制度的内容规定,但各级法院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就听证程序进行实践与尝试。笔者认为,建立执行听证制度,规范执行听证程序,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着积极推动作用,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一、建立执行听证制度的意义

    1.体现公正。公正是司法的追求与最终目标。执行的公正体现在执行法官要严格地依照执行法律程序,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和权利。执行听证制度的设立,可以让当事人充分认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性质、执行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执行人员的职责与使命,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进行,促进执行公正。特别是在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护日益得到加强的背景下,我们在设立程序时,既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也要注意尊重义务人的主体地位和基本人格,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公正的执行体现着执行程序的公正,而听证程序的建立正是执行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

    2.体现效率。执行工作似乎更多地包涵司法效率的内容,包括执行期限、执行成本等等。执行制度的目的决定着执行程序的设定应追求速度、廉价、高效。科学、公正的司法程序的设定,对司法效率的提高确有积极的作用。执行听证程序的设立,可以让当事人双方在对簿公堂时,充分地举证与说理,避免当事人各方单线与执行员联系、纠缠,抛开更多的说服教育,最大限度地缩短执行期限。事实上,一些案件在听证会后就能得出最佳的处理办法与结论。因此,执行听证制度的建立可以大大促进执行效率的提高。

    3.避免执行人员的司法专横与任性裁决。执行听证程序,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法定程序与听证内容的公开化。申请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实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能否得到权利人的谅解与免除,这多方面体现在执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执行事务极其庞杂纷繁,执行个案又千变万化,执行权的有效行使在依靠执行人员素质提高的同时,还应追求规范化的制度。执行听证制度的建立要求设立规范化的司法程序,在听证过程中,还要求由一名或多名执行法官主持,在论证过程中要采取合议制度等。执行听证程序的法定化、规范化,可以避免司法专横和任性裁决现象的发生。

    二、规范与完善执行听证程序

    执行听证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多适用于执行中止与终结、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以及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上。笔者受诉讼法基本程序规范的指导及证据规则的启迪,设想如下执行听证程序:

    (一)听证会召开

    在申请人不能举证,法院又无法查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开庭质证的听证通知书。必要时,还要通知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基层组织负责人到场。简单案件的听证会由一名执行人员主持,一名书记员记录;疑难复杂案件的听证会由三名或三名以上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听证参与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会的程序可以参照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进行。听证会上,当事人双方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必要的辩论。追加或变更当事人以及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同样适用以上听证程序。

    (二)听证会后对案件的处理

    1.经过当事人举证、听证会质证,执行机构对已经确认证据的财产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不能确认或依法律规定应免除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指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或生活必需费用),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2.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处理,异议成立的,解除执行措施;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裁定驳回。

    3.需要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人的,经过听证会的质证与辩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予以裁定变更或追加;申请人不能举证或法院无法查证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杨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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