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再审立案事由不明确,导致立案审查理由无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5种情形,但由于这5种情形均非常原则,不易操作。
二是立案审查的部门混乱。首先,审查部门不统一。对再审立案的审查,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有两种:立案庭承担再审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决定是否进行再审;或是审判监督庭承担再审立案的审查工作,立案庭仅负责登记立案。其次,有权审查立案的法院过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有权进行再审审查立案,上级法院也有权指令立案再审。审查主体的多元化,既导致了当事人越级申诉、滥诉,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增加了上级法院的负担;同时又因管辖界限不清,各级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往往相互推诿,形成申诉者投诉无门而又申诉不止的恶性循环,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是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的方式混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听证的方式,有的采取调卷后书面审理的方式,也有把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当作一般的信访处理。对当事人的答复各式各样,有的是书面的驳回通知书,有的是简单的函,还有的是口头驳回,甚至有的根本不答复。
四是由于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方式缺少透明度。根据这种不透明的制度作出的裁判,容易引起人们的怀疑和争议。
五是审查立案的期限没有限制。实践中,由于再审申请长期得不到答复,引发了申请人的不满,同时也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对法院而言,由于审查期限不明,也是造成法院办事拖拉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此,笔者建议将再审程序分为立案审查和正式审理两个阶段。立案审查阶段的任务是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决定提起再审或驳回申请。正式审理阶段的任务是对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明确以下内容:第一,针对提起再审的“五种情形”从程序、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再审事由作出详细规定;第二,改变无限再审的现象,规定再审一次终审,明确原审法院与上一级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的范围;第三,对再审立案审查的部门、审查期限、具体审查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王喜萍 党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