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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2008年劳动立法关键词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解读2008年劳动立法关键词之一:     违 约 金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三增三减,表明了该法价值取向已从《劳动法》的劳资双方平等保护发展到倾向保护劳动者,为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本人发表过《警钟为谁而敲?》,提醒企业注意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一系列巨大变革。     与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只能连续签订两次等具体细节变化相比,《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个不引人注意的细节,即取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违反保密协议或者竞业禁止协议情况下,才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还必须以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聚集补偿为前提。     《劳动合同法》让违约金从约定走向了法定,同时对企业收取押金或要求担保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给用人单位带来最大的不利是企业正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无法补救,比如员工毁坏公司财产可一走了之,员工侵占公司财物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企业无法从经济上得到补偿等。这项规定让劳动法的天平倾斜过度,正因为如此,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所矫正,成为该行政法规最大亮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各项,均为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律师姑且称之为“过错违约金”。     “过错违约金”虽然只是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但对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由极大好处,当劳动者违法乱纪,不服从管理时,用人单位不但可以辞退他,还可以要求他支付违约金,起码对劳动者心理上产生威慑力,当然,过错辞退存在一定风险,这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提醒:希望用人单位能够注意法律这一小步,在管理上迈出一大步。     解读2008年劳动立法关键词之二:     职 工 名 册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就规定了职工名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这样巨大的惊涛骇浪下,职工名册制度只不过是一朵小小的浪花,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也没有必要关注,因为没有罚则的法条是没有意义的,企业对此知道就行。     职工名册作为一项制度,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也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应。2008年3月27日,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2号);2008年6月11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以上作为部门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了职工名册制度,但还没有让企业到非做此项工作不可的地步。     但现在的情况有变,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体现了该行政法规硬的一面。     罚则出来了,关注还不行,还必须采取法律措施。不然会面临罚款。     本律师会针对该条款设计适合企业需要的职工名册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以上内容在签订2009年劳动合同手册中详细表述。     解读2008年劳动立法关键词之三:     劳 动 仲 裁     2008年以来做法律顾问最大的感触是劳动官司多了,光顾问单位的就应付不了。     有顾问单位被申请的仲裁金额超过百万,多年的劳资纠纷一下子爆发出来,这其中点燃火药桶的火花就是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打官司不收费,没有任何诉讼成本,那还不门厅若市?虽然劳动仲裁算不上官司,也是准司法行为,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代替司法,谁还敢掉以轻心?     劳动仲裁成为企业切肤之痛,问题是很多企业劳动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没有理顺,人事管理更不上,加班制度流程不全。很多顾问单位,每月给员工开除的工资不低,外来的员工说不买社保就不买,到后来都等着算总账。     社会保险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有法律层面问题,也有制度设计上的不公,以后专章论述这个问题,但员工提出仲裁最多的理由就是社保,还有已向是加班费。希望企业对以上两项引起足够重视。     武汉市的劳动立法从来就是最落后的,但去年有一亮点。2008年9月26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颁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武劳社〔2008〕90号)。这让我眼前为之一亮,该规范性文件属于执法部门内部文件,在此不过多点评,还是留作实用吧!

【作者简介】
张绍明,武汉律师,法律硕士,代理过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等多件有影响案件,对公司法、侵权法、劳动法有一定的研究,出版过首部系统研究性骚扰问题的法律专著《反击性骚扰》,现担任武汉十余家中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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