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学生在校受伤害,学校到底赔不赔
发布日期:2003-12-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今年以来,媒体上已登载了多起学生在校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而引发诉讼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观察每一个个案,几乎都在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上争论得很激列,从而使诉讼显得有点艰难。

  我国民法通则依照国际上的现代民事立法通例,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上,赔不赔偿,关键看有没有过错。应当说,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是负有监护义务的,这是由学校的管理职能所决定的。“管理”不能单纯理解为教学管理,它应当包括对学生在校行为的监督和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学生在校期间实际脱离了其法定监护人,这期间的监护义务已转移给了学校,即亲权意义上的监护义务转移成了管理意义上的监护义务,而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和安全正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是一种行为,管理行为是基于学校有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即学生应当受到可靠的监护,这种管理不是说说或只是把制度印在纸上就可以的,它必须体现在切实而有效的措施和行动上。

  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能以为制度订了或事故没有发生在老师看得见的地方就不对学生的不当行为和伤害事故负责,有能力办学校就应当有能力管好孩子,“管不过来”,就不是合格的学校,因为这等于说你这个学校没有或缺乏管理能力,而管理能力是学校行为能力的一部分。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的归责实际是适用推定来确定的,即只要存在伤害事实,只要伤害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那么就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和注意义务,这是从突出保护学生利益出发的。

  比如有个案件是学生放学后到操场练习投掷标枪,结果把一位经过操场的同学刺伤。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就明显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投掷标枪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因而需要划出一定的安全范围,尤其在落标的地方,应当有专人注意安全。作为学校,如果同意学生放学后在学校操场上练习,就应当就安全事宜作出安排,通常应当在体育老师的带领和指导下进行;如果不准许学生自己在放学后练习,那么标枪就不应当发给学生或在放学时应当收回,如果学校真正尽到了管理职责,这样的伤害事故还是可以避免的。所以类似的案件,除直接致害人的法定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学校作为受托监护人也要按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校学生,属于特殊的保护对象,而现在学校普遍认为学生放学后的行为学校一概不负责任,以致从主观上就放松对学生的课外管理,这种认识的存在加大了学生在校的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显然很有必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