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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学生校外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09-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4月30日上午,吉水县某中学组织学生参加期中考试。14岁的周某作为初二年级的班干部,由班主任王老师安排他维持学校秩序,不让学生到教室后面的走廊上去。周某在用手拉初一年级13岁的高某离开走廊时,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扯。当日下午两点半左右,高某带领同校 7个同学分乘两辆摩托车和一辆自行车,携带铁管等工具在周某回家的路上守候。周某骑自行车经过时,高某逼周某下自行车,高某等人手持铁管等对周进行猛打,当即把周某打昏在地。后被学校派人送去医院抢救。经吉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分歧】

    学生校外受伤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周某的伤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高某等人打伤的,学校没有过错;事件发生后,学校对原告受伤后尽了护送去医院的努力。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周某受班主任的委托负责维持学校的秩序,因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高某产生矛盾,才导致受伤的。学校存在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无责任,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周某的受伤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在侵权民事案件中,法院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判定各方的责任。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所负有的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未尽以上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与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义务的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已明确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周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放学后的校外,且周某的损害是高某报复所造成的,系高某直接侵权所导致,并不是学校所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事件发生后,学校派人送周某去医院抢救,已尽到了对周某受伤后的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学校与周某受伤事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安排周某维持学校秩序,也是一种教育、管理方式,对周某来说也是一种锻炼,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班干部协助班主任、学校加强对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一切由学校派专门负责,那么对学生来说少了一种锻炼途径,是不合实际的。

    3、虽然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发生纠纷后,未及时主动调查了解情况,处理问题,疏导矛盾,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结果发生高某报复周某的严重的后果,故学校也应承担必要的补偿责任。涂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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