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研究》依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该专业全国惟一的重点科研基地)雄厚的科研力量和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一大批既具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经验的法官,对中国的判解展开了深入扎实的研究。《判解研究》采取丛书出版、每季一辑的形式,内设法学专论、理论前沿、判例评析、名案回顾、焦点笔谈、法条释解、司法解释之窗、国外判例选介等栏目,力求多视角、全方位地追踪和展示中国的判例、司法解释及有关判例研究的全貌。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与研究的衔接、现实操作与未来发展的设计乃该丛书的主旨所在。
阅毕已出的多辑丛书,我以为该丛书有以下两大特色:其一,侧重对国内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的案件展开研究,与此同时,对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外判例进行介绍评析,由点及面,通过个案分析探寻法理与判决的一致性,总结这些判决背后的法学原理,藉此丰富对法律的解释,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经验。其二,倡导和推进对最高法院颁布的各项司法解释进行学术研究。作为沟通抽象凝固的法典与变动不居的现实生活的司法解释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功用已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对司法解释却一直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翻阅已出的几辑,每辑均有最新司法解释的参与制作者的一些精辟的论述说明,阐释其创新,指摘其缺陷,这些对于司法解释的规范化适用都将起到一个拾遗补缺的作用。除此之外,该丛书每辑都有各专业领域的学界权威和学术新锐展示理论前沿的最新科研成果,也能很好地开阔读者的理论视野。作为一个以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为文本展开实证分析的丛书,该丛书不是第一份,也不是惟一的一份,然而我以为,它注重理论与实务的衔接,是迄今为止做得最为全面、最为深入的一份!
我一直以为,据说还有点“幼稚”的中国法学界要对世界法学理论作出自己的贡献,的确有不少困难。经历现代性话语侵袭,饱受“文化断裂”之苦的中国的学术界似乎已经越来越陷入一种“失语”的状态了。我们的制度建构、我们的理论基础,均是采取“拿来主义”(很庆幸,现在的世界只有知识产权,还没有“思想产权”、“制度产权”,我们可以毫无顾忌的“拿来”)。在全球化的大潮中,据说地球也快要变成一个村落了。当“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口号已经成为一种文化包装的广告语,充满着浓郁的商业运作味道时,我们的理论却在另一个极端苦苦挣扎,顺应着全球化的潮流,亦步亦趋,永远处于一种追逐的状态,像夸父,却略显悲凉。我们分享话语权的企图最终还是落入了别人的话语霸权中。目前的法学研究现状是,相当多数的研究论文仍是简单重复前人的、国外的研究成果,进行注释展开,鲜见高质量的论文出现。我以为这其中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缺乏独有的中国问题意识,缺乏对中国的本土经验的分析。当我们言之凿凿高呼追求中国特色时,讲述的依旧是别人的问题、别人的理论,而对司法实践中诸多缺乏华美理论包装的判例、做法却视而不见,我以为那才是一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资源。司法实践中面对诸多缺乏法律明文规定但又必须应对的鲜活的个案所采取的共通的习惯做法,体现出的也许是一种“集体无意识”,这种“集体无意识”潜藏的是一种新的智识。而对这种智识的研究,最有可能成为我们法学理论的创新点,也最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界对世界法学理论作出的属于自己的贡献。学术研究能予司法以充分的理论资源,而司法也必将为学术研究带来了新的契机。关注我国司法实践,关注实证分析,应该成为我们理论研究的当然选择,《判解研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就判解本身而言,中国自古即有用例的传统,只是晚近受西方理性主义立法思潮的影响,取消了判例在中国的法律渊源地位,在我们仍固守这一观念时,我们所继受的大陆法已发生变化,一定程度上承认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予判例以法律渊源地位,近年来学者已多有探讨。当今中国虽然不承认判例法制度,但又有谁能低估最高法院每年公布的判例对下面法院的指导意义,确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只不过是把判例从一种隐性的制度转变成一种显性的制度,从一种由法院内部掌握裁判尺度,变为人所共知的行为规范,这又未尝不可呢?而在中国确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除了各种制度建构之外,必将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很高的要求,对于判决中的说理部分必然要求充分的展开、缜密的论证,才能成为以后的和下层的裁判机关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而《判解研究》的诸多判例分析文章足以成为范本,在推动判决书的规范化制作方面可谓是作出了表率。
如果说有所缺陷的话,我以为应是该丛书涉足的领域稍显过窄,目前只限于对私法领域的判例与司法解释、兼及私法疑案所关涉的司法制度和宪法争议展开研究,尚未拓展至一个更宽广的领域,似与名称稍显不符。当然这既有编辑所言的囿于精力和版面限制等个中苦衷,我以为也有编辑基于民商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个后发学科,缺乏可资利用的传统资源,尚欠深厚的理论根基,需要着力挖掘的考虑。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展开对中国民商事判例的研究必将大大有助于一部既与世界法学理论相通又深深扎根于中国本土的、具有中国气派的民法典的诞生,这既是《判解研究》的抱负,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诚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