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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国家赔偿程序的初步设想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施行的。该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存性质,且对赔偿程序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存在诸多缺陷,已明显滞后,应予改革。

    笔者认为,应将国家赔偿决定程序改为国家赔偿诉讼程序,以国家赔偿诉讼法给予保障,制定国家赔偿诉讼法。在此,提出以下对国家赔偿程序的初步改革设想:

    1.设制国家赔偿前置程序,赋予人民法院最终司法裁判权

    国家赔偿诉讼程序的内涵可以界定为: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司法赔偿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损害的侵权事实,从而解决赔偿争议的程序。启动赔偿程序的前提除符合国家赔偿起诉条件外,还应考虑以下几点:(1)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该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2)其他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请求人必须先向有关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是否赔偿,赔偿请求人不服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处理,应向该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管理机关请求复议。若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的处理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处理,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赔偿义务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赔偿多少行使最终裁判权。这种设想既解决了人民法院不能代行侦查权、检察权等职权的问题,又能使人民法院通过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履行监督职责。为了慎重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维护国家权威,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应当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审法院的裁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及检察机关除有正当理由外,亦不能依职权轻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取消赔偿委员会决定制,实行合议庭审判制

    国家赔偿法调整的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和民法通则调整的国家职务侵权赔偿,其性质均系国家赔偿,因而受害人只要受到国家职务侵权,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仅享有同等的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权利也应当同等。其审判方式均适用合议庭审判制,人民法院应设立国家赔偿合议庭,专施国家赔偿案件审判工作。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平等性。

    从法院改革的趋势看,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时代的要求,而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深化和完善合议庭的功能和作用,确立法官独立审判制。因此,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委员会也必将被合议庭取代。

    3.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时,赔偿请求人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虽然国外大多数国家机关将强制执行的范围限制在公共财产以外,但针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治观念尚不健全、赔偿义务履行不力的情况,以及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赔偿裁判文书时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为了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和任务,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与行政赔偿属性相同的司法赔偿应当设立强制执行制度,即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时,可以对其财政财产进行强制划拨。支付方式为:赔偿请求人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向财政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赔偿请求人凭生效赔偿法律文书和人民法院执行证明,直接向财政部门进行申领。

作者:魏 浩 刘先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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