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流:《为权利而斗争》译后记:为“什么”而斗争?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书译就,常要有所交代。上乘之作,汇涓成水,我不能得,只取三两瓢。[1]
一、 耶林其人
1. 事业家庭
耶林(Jhering),名鲁道夫(Rudolf),生于1818年8月22日,卒于1892年9月17日,享年74岁。他毕生以法学为志业,尽管他颇有音乐天分,且后曾领导过吉森音乐协会。高中毕业后,他像其几乎所有的长辈,步入法学大门,先后求学于海德堡大学、哥廷根大学、慕尼黑大学,最后在柏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那是1842年。三年之后,他被瑞士巴塞尔大学聘用为正教授,时年仅27岁。自此,便一发不可收拾,不停变换任教之地于南北之间,1846年,北德罗斯托克大学;1849至1852年,北德基尔大学;1852至1868年,德国中部吉森大学;1868至1872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在那里,其声望达至巅峰;1872至1892年,德国中部哥廷根大学。
他一生曾三次结婚,两次再婚皆因丧偶。1846年在罗斯托克组成家庭,其第一个妻子死于头胎生产,孩子两月之后也随母而去。他伤心地去了基尔,于1849年在那里重又喜结连理。1867年在他去维也纳任教前再度失妻。在维也纳,他觅得最后一位伴侣时,人不觉已过知天命之年,这是在1869年的夏天。
不论是执教的大学,还是生活的家庭多么的变动不居,他的一生多姿多彩:交友、结社、历游山川、鸿雁频传、任洒音乐兴情、竭尽文学能事,笑纳八方荣誉馈赠,欣受无数庆典簇拥。
2. 思想历程
耶林以利益法学开启了20世纪法学的新发展方向而名垂青史,但当初他本欲去东佛里斯兰州谋一高级行政法律工作,未果的原因是其长兄已是该州的官吏,而该州政府不想有两个耶林。于是,在他的哥廷根公务员考试辅导教师威廉·罗伊特(Wilhelm Reuter)建议下,1840年,耶林怀揣罗伊特的推荐信去柏林投奔弗里德里希·鲁多夫(Friedrich Rudorff) —— 萨维尼的知己,但却是师从萨维尼的学生霍迈尔(Homeyer)攻博,从此踏上了学术终身之旅。
两年之后,耶林在柏林大学以罗马遗产占有人的历史为题(De hereditate possidente),出色地通过了由鲁多夫、施塔尔(Stahl)和霍迈尔主持的博士论文口试。紧接着,他又提交了教授资格论文,题目为“应支付实物者必须在多大程度上返还因实物所获孳息?”(Inwieweit muss der, welcher eine Sache zu leisten hat, den mit ihr gemachten Gewinn herausgeben?)。该论文和其学术才能得到鲁多夫和普赫塔的一致称赞,他们将耶林视为由萨维尼创立的历史法学派的年青同道。
然而,耶林却并未沿着历史法学派之路走多远。在聆听萨维尼离开柏林大学前的最后一课时(1841/42年冬季学期),他就感到自己已超越了这位名声如日中天的大师。鲁多夫曾介绍耶林“晋谒”萨维尼,萨维尼傲慢地接待了他的来访者。自此,耶林对萨维尼这位被神化的法学泰斗无甚好感,但他当时还未公开批评萨维尼,以免失宠于有恩于自己的鲁多夫。
1843年5月6日,耶林首次登台,讲授“罗马法原理”,座中只有7个学生,比萨维尼1803年初为人师时还多两名。课前,耶林曾与普赫塔谈过此主题,后者劝他不要染指这样一个广博的领域,耶林未从。以“罗马法原理”和未完成的手稿“普遍的法律史”为标志,耶林转向法律建构,及至教义学。这些工作的意旨,很少在于阐述由罗马法学家们自己建立的“罗马法理论”,更多的是根据包含在理论中的结论,去“完善”由罗马法学家们所创立的法律概念。耶林的名作《不同发展阶段的罗马法精神》(常简称《罗马法精神》)便是以此为基础,开辟了那条“借助罗马法但又超越罗马法”的道路。从1852年出版第一卷到1865年第三卷问世,耶林几乎将其吉森时光全部倾泻在此书上,直至今天,它仍是关于罗马法内在发展的最值得读的书之一。
但耶林在未及完成《罗马法精神》之时,又进一步从法律建构转至政治-经济生活的现实层面。1861-1866年他以《一位不知名者的信札》为题,在普鲁士法院报上匿名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极力讽刺他自己曾致力的“概念法学”,提出了一种非历史和非概念的现实法律观:“非现实的就不是法,与此相反,发挥现实功能的就是法”(Was sich nicht realisiert, ist kein Recht und umgekehrt, was diese Funktion ausübt, ist Recht)。本着伦理-实践性甚于理论性,耶林先后发表《为权利而斗争》(1872年),《法的目的》(1877年)和《论是非感的产生》(1884年),并因此创立了目的论学派,后也叫利益法学。
3.为后世留下的
耶林对整个现代法学的影响是多面且深远的。限于后记形式,笼统而言,他的为权利而斗争的主张,成为自十九世纪末以来世界范围内最具感召力的法学学说;他是德国社会法学的开创者,其目的、利益、生活条件等理论也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思想来源之一。国内法律人多知霍姆斯1881年在《普通法》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从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耶林早在1865年于《罗马法精神》第三卷中就言道:对逻辑的整体崇拜,使法学变成法律的数学,是一种误解……不是逻辑所要求的,而是生活、交易、是非感所要求的,必须去实现……;他阐发的法律建构技术:分析、集成和建构,仍是今日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基本工具;另还不要忘记,德国民法典是以温德沙伊德的精神来制定的,但却是以耶林的精神去实施的,当代德国学者菲肯切尔对这对朋友兼论敌的评价,颇为精准。如要稍作解释,我以为就是,用体系化思维来制定民法,用实践性思维去施行民法。简言之,立法思温翁,司法问耶林。
二、翻译其事
1. 译事缘起
约在2002年4月的一次聚餐中,与人闲谈起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尚无德译全本,席中商务印书馆陈小文先生遂约我担当译事,我随口应了一声。不料,陈先生很快寄来选题申报表,并嘱要请名家作选题审核。对陈先生的诚邀,却之显然不恭,只好从命请我校张晋藩先生出具专家意见。于选题初审通过之后签订出版合同之前,我即动笔翻译,进展顺当。不久,陈先生打来电话,说潘汉典老先生也想在商务印书馆出此书,他们不知如何是好。潘老先生是启蒙我辈学业的“汉译名著”的主译之一,且早在1947年就节译了耶林此书。我当即表示,不用为难,当选潘老先生的。译事告停。
一年之后,陈小文先生又造访法大,当面再表歉意。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在场的我的同事米健马上说,可将我的译本放至“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中。我不想与潘老先生媲美,未敢应允。然他们俩一再开道,说一书多译在译界并不少见,况这次也是事出有因,更谈不上不尊重学术前辈,云云。犹豫良久,半月后,我答应了米健,权作潘译的补充读本。
2004年4月,我刚从翻译恩吉施的《法律思维导论》中解脱出来后,即着手续译之事。后在DAAD资助下,于同年8、9月在法兰克福大学初译完此书。在我所翻译的书中,此书最薄,却历时最长。
2. 德文版本
《为权利而斗争》(Der Kampf ums Recht)有不同的德文本,初为耶林1872年3月11日在维也纳法律协会(Juristische Gesellschaft)的同名告别口头演讲。据不同的速记笔录,演讲分别发表在该协会的司法和国民经济刊物《审判厅》(Gerichtshalle) 3月14日第16期第22号(见本书附录),和维也纳《法律公报》(Juristische Blätter) 3月17日第3号上。随后,耶林对之作了详细修改和较大扩充,于1872年7月,交由维也纳的曼茨出版社-书店和大学-书店(Manz’sche Verlags- und Universitäts-Buchhandlung, Wien)出版发行,但标题改为“Der Kampf um’s Recht”。
耶林生前曾多次修订这个全本,他在去世前一年,即1891年7日1日,还为第10版写下最后一个序言。至1921年有了第20版,后许多出版社根据不同版次大量重印。1925年R·胡赫(R.Huch)编出了一个新版,但是否为节本,未找见原文不敢断定。可以肯定的节本为美因河畔法兰克福Vittorio Klostermann 出版社于1943年(一说1944年)所编,1948年再版,印数逾万,其最新的是2003年版(自1977年由弗莱堡大学A·霍勒巴赫教授接手)。
3. 外文译本
《为权利而斗争》一经出版,翻译就接踵而至。耶林本人也在第10版序言中一一遍数:1874年,匈牙利语、俄语(两种)、新希腊语、荷兰语、罗马尼亚语、塞尔维亚语;1875年,法语、意大利语、丹麦语、捷克语、波兰语、克罗地亚语;1879年,瑞典语、英语;1881年,西班牙语;1883年,西班牙语、英语;1885年,葡萄牙语;1886年,日语;1890年,法语。计21次17种语言。据德国H·克里勒教授(Hermann Klenner),至1992年,共有50余次外语翻译,也许还不包括汉语。
就本译者所知,该书的中文翻译工作从1900年始,持续了一百余年,先后公开出版的中译本有:
《权利竞争论》,(德国)伊耶陵著,未注明译者(推断为章宗祥译)[2] 载中国留日学生译书汇编社《译书汇编》1900年12月创刊号和1901年3月第4期,东京;
《权利竞争论》,(德)伊耶凌著,张肇桐译,[3]上海文明编译印书馆,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权利斗争论》,(德)鲁道尔夫·封·耶林著,潘汉典译,1947年《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