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计划设计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为公司薪酬激励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对公司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机制的重要方式。一个优秀的企业要想具有长远的发展,并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具有一个完善、恰当的针对于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于经营管理者都采用固定工资收入,也有不少企业实行“承包奖”,“效益年薪制”,但这种薪酬制度只是短期的报酬激励机制,不能恰当地估计和承认经理人员的业绩,从而引发“59岁现象”,从这一方面考虑中国企业需要一个长期的报酬激励机制。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利用股票期权的特点赋予经理人员的一种未来购买股票的权力。一般是以该权利被授予时的价格(执行价)来购买。若授权时的价格高于现今市场价格,该权利就不具有激励性,期权的持有者就会弃权。若经理人员经营业绩好,企业股票升值,当今股票市场价格高于授予时的价格,期权持有者将会行权,获得购买价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是一种为企业经理人员提供获得奖励的机会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它是面对未来的一种高级人力资本定价机制。美国90%的上市公司都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对经理人员予以激励。
我国企业界以及法律界长期以来对股票期权制度使中国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和广泛的研究,从理论界的介绍与宣传到企业自己发的实施,再到法律的修改与相关规范的制订,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制订,也就是短短5、6年的期间。目前,在我国沪深两家交易所上市的300家企业中有36家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者的薪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固定年薪在薪酬结构中的比例逐步降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得到的行权收益在薪酬结构中的比例逐步增大,甚至于远远超过了固定年薪的数额,例如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2007年超过6600万元的高薪曾令社会舆论哗然,该薪酬中99%得益于股票期权的兑现。
一、股票期权的基本含义与股票期权计划设计的五个要素
股票期权的基本含义是,用事先一定的某一时期的股票价格,购买未来某一时期的该种股票,通常这种股票应当是升值的。举例而言,一位公司经理配公司股东允诺,可以用今年的公司股票价格(如5元),购买3年以后的股票若干股,那时每股股票的价格可能已经升值到30元。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企业经营者改善经营、增大盈利产生很大的压力和诱惑,他只有努力创新才能够使公司股票大幅度增值,公司实力增强了,而他个人得到的利益也通过股票期权实现了。同时,公司也节省了大量的现金用于发放奖金或其他固定薪酬。
股票期权计划的制订的一般具有五个要素:股票期权的受益人、股票期权的生效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股票期权的数量、股票期权的限制期。
(一)股票期权的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股票期权的受益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股票激励的对象: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股票期权的生效期
股票期权首先表现为一种选择权,但是,这种选择权是在一定时期内的选择权。比如,一个公司的高级经理在任职满1年后,可以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万股的股票;当然任职满1年后,这位高级经理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根据《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是指购买股票的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相应的市场价格。一般而言,行权价都是事先确定好的价格。比如,一个被聘用的公司高级经理,在被聘用时,公司采取合同的方式规定可以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当他任职1年后购买时,股票的市场价格已经变为30元每股,虽然市场价格是30元,但他仍然是按照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或由公司回购后以3元的价格授予他。无论市场的价格如何变化,行权价是固定的。根据《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并且,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数量的,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而且,需要由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四)股票期权的数量
股票期权的数量,是可以购买的股票数量。股票数量在不同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大多数情况下股票期权都是采取分次购买的方式。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规定公司激励对象应当分期行权。《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已回购方式奖励职工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总额的5%,这是对股权激励对象持有股份数量的限制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限制期
公司高管人员所持有的股票期权,属于限制性股权,在一定时间内是不能变现的。一般而言,限制期3-8年不等,在限制期内,股票期权是不能变现的,即使能够变现,也只能是股票期权的一部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股票期权计划制订的法律依据
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在我国公司法修改前,股票期权计划在法律上存在严重的障碍,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1、实行股票期权制的股票来源问题;2、股票流通的限制问题;3、股票期权受益人行权资金问题。我国以《公司法》的修改解决了前两个问题,《公司法》第142条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改为可以有条件转让,放松了限制,从而扫清了股权激励的利益兑现机制存在的障碍。《公司法》第143条增加了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并且准许公司对回购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持有。更重要的是,本条规定确认了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作为职工的奖励,从而拓宽了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渠道。2008年12月19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为贷款进入股权领域放行,这也为解决股权激励的行权资金问题拓宽了渠道。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先后发布了《国有控股企业(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范了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实时股票期权等激励计划的程序、要求。
三、公司股票期权计划制订的内容及程序要求
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和说明: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3、其他重要事项。
此外,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还应当履行法定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证监会备案程序、信息披露程序,并且应当取得独立董事、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立人士的独立意见。
2007年发生的美国次贷危机导致了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也是经济界对企业的治理结构进一步的反思,股票期权这种只和股价挂钩的激励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熊市的背景下,部分金融公司的高管层却继续享受巨额的薪酬,比如在中国国内国泰君安证券的“高薪门”事件,由此,国家财政部也向各家金融类国企派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限制金融类国企高管层的薪酬。本人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股权激励机制的没落,相反,在逐步建立良性的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绩效考核机制,综合应用各种激励机制仍然是公司治理中的留人之道和用人之道,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中长期激励机制只要切实的与高管人员的业绩连接,并置于公众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仍然是一种良性激励机制!
(作者:郭洪魁,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