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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股票期权制度探讨(上)
发布日期:2004-06-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股票期权的理论、方法,结合我国创业板市场及其上市企业的特点,研究股票期权激励在我国创业企业中的实际应用。研究了如何从行权股票的来源、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机构、总额度、有效期、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行权方式、授予时机选择、授予对象、结束条件等条款的制订来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方案。重点探讨了不同的股票来源所具有的各自特点,提出了多套适合我国创业企业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

  关键词:创业企业、期权激励、方案设计

  我国将要设立的创业板市场旨在为创业企业提供一个新的、有力的股票融资支持,股票期权制度将率先在创业企业正式进行试验。创业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可以建立一种新的分配机制、新的财富分配方式,这会大大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能够完善创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对建立创业企业长久发展的稳定机制起重要作用。同时,创业企业之间将出现真正的市场行为并购,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收购与兼并培育出巨型企业,从而从外部给创业企业施加压力。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定义

  近年来,欧美国家在对经营者进行激励时表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即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所谓“股票期权”就是由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经营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某个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经营者在规定年限内的任何时间,按事先规定的价格买进企业股票,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股票期权”的最大作用是按企业发展成果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具有“长期性”,使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长期化。

  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Exercise  Price)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购买的过程称为行权(Exercise)。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之后,个人利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出售行权所得的股票。

  (二)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特征

  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合一。股票期权制度名曰“激励机制”,但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获得实际利益必须以实现预定经营目标为前提,所以,这种激励是以约束为前提的。

  第二,股票的可流通性。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主要来自于股票买卖的差价。其中,行权价的确定、售股价的预期,均以股票市场价格为基本参照对象。如果股票是不可流通的且无法确定何时能够流通,则股票期权制度难以实行。

  第三,股东大会决策。在实践中,股票期权是股东为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而让渡给后者的一种利益,所以,该制度的决策权在股东大会,而不在公司的营运机构(如董事会、经理办公室等)或某一股东。

  第四,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一般员工等不属于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范畴。

  第五,购股选择权。在施行股票期权制度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前拥有购股的选择权,即他们既可以实施购股权,也可以放弃购股权,股东不能强制他们购股。

  (三)股票期权的类型

  在美国,企业向其雇员提供的股票期权目前有六个基本品种[1]:

  1、激励股票期权

  激励股票期权必须符合国内税务法则的有关规定,其收益中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得应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

  2、指数化期权

  这种期权的行权价是不固定的,每隔一定周期就要根据证券市场指数行情进行调整。

  3、杠杆期权

  每个雇员都可根据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获得一定比例股票期权,且授予的期权数量随股价或其他财务指标而浮动。

  4、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实施条款不受国内税务法则限制,可以由公司自行规定,但是个人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个人收益必须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业绩期权

  受益人能否获得这种期权及其行权价的确定都视公司是否达到财务业绩目标而定,如杜邦公司1997年1月授予首席执行官约翰。科罗尔和另外74名高级管理人员一笔股票期权,行权价为每股105美元,条件是公司股价在2002年以前至少有5天要达到150美元。

  6、换新期权

  由Norwest公司在1988年发明。换新期权与常规期权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第一,   常规期权由董事会定期(每一到两年)授予, 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已满时兑现;而换新期权由董事会授予后,受益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兑现。第二,常规期权只能兑现一次,而换新期权受益人如果在原定期限未满时先行用原来持有的股票按当时市价换算为“现金”行使股票期权,则自动授予他与用去的原有股票同等数量的新期权,行权价为当时的股票市价,到原定期限时期满。

  二、创业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技术设计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

  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以备期权持有者行权时使用。从美国的上市公司来看,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公司通过留存股票(Treasury Stock)账户回购股票。留存股票账户是指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部分股票,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流通在外。公司将回购的股票存入留存股票账户,根据股票期权的需要,将在未来某时再次出售。

  对创业企业而言,股票期权方案中的股票来源问题可以进行如下设计:

  1、通过公司首次上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这是一条对于创业企业比较合适的道路,股票来源的问题也相对比较容易解决,比如公司在首次上市时,利用超额配售权或者定向配售权取得公司的预留股份,该预留股份由公司委托中介托管机构进行购买和管理,并明确规定该部分股票的用途。股票期权价格可以直接选取首次公开发行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是一个公平市场所形成的价格,能够为各方所认同。

  本人认为此途径最有特色的地方在于公司为期权获受人提供融资服务,即股票期权行权时购买股票的资金由购买者与公司共同解决,即由管理者出一部分资金(例如占购买所需资金总额的30%),另一部分资金(如余下的获受人未付资金为70%)由公司贷款的方式来解决,从而形成获受人对公司的负债。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购买者资金不足的问题,调动和吸引管理者积极参与,另一方面能使期权购买人从心理上、行为上珍惜自己拥有的股票期权。

  本方式的顺利实施,有赖于股票期权托管机构的引入,如公司外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托管机构等。采用外部中介机构托管的方式,可以全面解决职工人员过多、股权变化频繁、过户登记困难的问题,且外部托管机构的中立和有效工作能够恰当地保全获受人的利益(对比公司与获受人的力量,获受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期权获受人还清公司借款,股票出售限制期满之后,托管机构(如证券公司)应把股票的控制权交给期权获受人,上市公司无权干预获受人的交易活动。

  2、通过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来源

  有理由相信,创业板上市企业获得增发新股的机会将大大多于主板市场的企业,其原因就在于创业板企业的扩张速度快于主板市场上那些较为成熟的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文件,本人认为增发新股是解决行权股票来源的有效途径,提出这种思路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和把握:

  (1)股票发行正逐渐向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占主导(即由市场决定)的型态过渡,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利用新股增发的时机,对发行人股东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要的行权股票予以专项配售,将成为股票增发中业务创新和市场化演进的重要内容。

  (2)中国证监会对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利用增发时机进行业务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增发方案要求是“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且“在配售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股东说明新股申购及分配的方法”。因此,只要行权股票的专项配售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发方案应该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目前主板市场新股增发的方式相当繁多,创新方案不断涌现且一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鼓励(能通过证监会的核准即是证明)。因此,既然主板市场存在众多的创新,那么在创业板市场上更需要强调创新。可以预料,对于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且不违反法规要求的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将会坚定地支持,而通过增发解决期权股票的来源就是中国证监会应该支持的内容。

  (4)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认识与利用。一般在发行中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主要是考虑到发行市道不太理想,发行失败的可能风险较大。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实际上已表明公司通过新股发行保存了一定的预留股份,在发行不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对这部分预留股份进行特别处理和转化。比如通过主承销商将部分预留股份向发行人授予的股票期权获受人进行配售,或者直接将预留股份的一部分作为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来源,先由公司选择代理人长期管理,以备公司将来期权实施使用,也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

  因此,出于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考虑和创业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创业板上市企业新股增发的方案中,精心设计和配合实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当然,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和企业新股增发的时机和操作程序来看,两者之间也很容易达到吻合与协调。下面我们从操作层面来分析股票期权计划与新股增发同步进行的可行性:

  A.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时间要求

  股票期权计划需要掌握的时间环节主要有:

  ① 制定期权计划的时间,一般在公司上市后即开始制定;

  ② 期权的授予时机,一般在期权获受人受聘、升职以及规定的业绩评定期间授予,在期权计划的有效时间内(不超过十年)由董事会在合适的时机宣布;

  ③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在正常情况下分阶段实施,总的时间跨度由行权时间表决定,起止时间为由董事会宣布授予至期权计划结束时止,大约在公司上市后2-8年的时间范围内执行,但是,如果遇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等期权计划中约定的特定情况时,股票期权的行权将可能立即实施。

  B.新股增发在时间环节上可以与期权计划保持一致

  一方面,创业企业增发新股的频繁度要大于主板企业。创业企业由于业务的迅速增长和扩张,在首次上市后1-3年内存在新股增发的要求,公司甚至可以在首次上市过程之中已经周密设计好了未来1-2年的融资安排,或者首次上市融资只是整个融资过程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上市前及上市后1-2年的经营,为保证公司人员和经营策略的稳定,已经存在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的强烈要求。公司成功上市后,公司将会尽快规划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如通过董事会确立股票来源、期权获受人、授予数量、授予时机和行权时间表等,此时,期权计划正好可以与新股增发方案综合考虑与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新股增发不仅可以解决股票期权的来源,反过来股票期权的配售对新股增发也会产生重要的信心推动,因为这一配售行动可以表明公司追求管理的稳定和持久,无疑会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拥有和获得公司股票的信心。

  C.新股的价格与数量也能够满足期权计划的要求

  从增发新股的实践看,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正逐步向由市场确定的趋势转化,定价的实际结果也接近于股票的现实市场价格(一般略低于市场价格,存在很低的折扣)。如果董事会在新股竞价和定价完成后,宣布将新股的价格确定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这种以公平市价的方式来确定期权价格,明显地体现出以现值有利法确定期权行权价的特点,同时也体现出公平性的原则。

  从股票数量上来看,行权股票数量一般以不超过公司增发后总股本的10%为上限,并尽量选择在1%-10%之间。在新股增发过程中,如果新股增发的数量较少,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上限,如达到8%;如果新股增发数量较多,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上限,如设定上限为2%.进行浮动式设计的理由是,保证在新股增发中配售给股票期权的数量占新股增发总量的比例均处于较低的水平,避免公司假借代理人之手而预留过量股票。

  D.避免出现股票回购的关键是明确代理人责任

  不产生回购股票的行为与嫌疑是企业增发新股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关键点,为达此目的,创业板企业可以借助于代理人的独特地位与业务能力,保证所选择的代理人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代表发行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处理相关事宜。

  在增发计划设计中,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包括:

  ① 接受创业板企业的委托,以代理人名义购买企业的部分新增发股票(其额度等于企业已决定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② 保管好股票,以股票所有者的身份收取股票红利,参与股票分红、配售等;

  ③ 锁定所代理股票的上市期限;

  ④ 按照期权行权时间表监督、管理期权获受人的行权行为;

  ⑤ 配合期权获受人进行股票过户登记;

  ⑥ 协助处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

  代理人的适宜人选一般包括:主承销商(或处于保荐期的保荐人,一般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信托服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等。

  E.企业的主承销商或保荐人是理想的代理人选

  可以肯定,作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来担任代理人将表现出得天独厚的优势:

  ① 证券公司对资本市场相当了解,有恪守自律准则的专业精神,能有效担负起代理人责任,上市企业可以拿出部分资金提请证券公司提供服务内容指定的代理委托(或者直接将代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参加网下配售),从而有效实施期权计划;

  ② 证券公司与上市企业有良好合作的历史,双方已建立互信关系,能够相互理解与充分信任;

  ③ 证券公司具有充分的市场公信力,其代理和锁定股票的行为也容易受到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控制;

  ④ 主承销商或保荐人可以将上市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与新股增发方案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做出细密的操作方案。

  因此,创业企业在设计期权计划方案时,可以将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作为当然的代理人人选。

  综上所述,可以对增发新股的期权股票来源方案作以下评价:

  第一,通过新股增发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期权方案,适宜于已上市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

  第二,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配售的途径必须假借代理人之手,既可避免回购的嫌疑,也可由代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认购竞价,只不过竞价时的报价可以高一些,以保证购买到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三,设想在新股增发方式中,作为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之一,可以考虑仅仅为了满足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需要而进行新股专项增发的方案。这种增发形式目前还没有发生过,但是我们认为仍有认真对待的必要,因为随着核准制的有效实施,以及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占主导地位的确立,一个宽松的支持发行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体系终将会迅速建立起来。

  3.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的规定,证券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还明确了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10月版《会员业务指南》第97页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份转让方或股份受让方可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登记:根据公证书所作的继承、赠与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分割与转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的其他情况。”

  可见,非交易过户也可以成为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股票来源的有效渠道之一。具体的操作思路是,根据期权计划,原股东与期权获受人之间签订在规定时间内的股票转让合约,原股东卖出,期权获受人买入。股票转让合约中必须坚持的宗旨是,买方所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责任,卖方所拥有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如果期权获受人分段行使自己的权利,均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系统履行非交易过户手续。

  于是一个新问题产生了,上市公司股东众多,如何安排原有股东出让股票的比例?在这里我们提供一个简单化的方案:

  ①     公司董事会决定期权授予额度不超过A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B%(且B一般介于1和10之间),并确定期权获受人、行权时间表;

  ② 在获受人行权时间表规定的价格与数量额度范围内,如果某期权获受人在某一日提出明确的行权要求(如行权数量),那么在当日收市后,由公司排名前10位的大股东按比例以确定的价格予以分配转让;

  ③ 在确定了各个股东按比例售让的股票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保荐人报告交易所对原股东欲售让的股票予以锁定,并通过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以非交易过户的程序进行过户登记。

  本方案中选择前10位(此数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大股东的理由是,大股东是公司经营成功的最大受益人,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尽管期权行权时发生大股东利益向获受人转移,但是这种转移的价值是很小的,一方面由企业共同分担这部分转移价值,另一方面行权股票的额度本来就不高,加上该方案中的额度是期权分阶段实施中个别获受人的个人额度,其对原有各股东价值转移的影响就更加微不足道了。

  因此,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而言,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期权方案操作上并无大的障碍,但是存在转让过程中过户登记手续比较复杂繁琐的不足。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赠与转让方案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而且操作起来限制更少、更加方便灵活。

  4.依靠外部代理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本方案中的代理人作用与责任和前面已述的新股增发代理人具有同一性,只是本方案不是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行权股票来源,而是完全通过创业企业委托代理人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来解决股票来源的问题。这里有几个细节需提请注意:

  ① 代理人的买入时间,应是公司董事会宣布期权授予的时间;

  ② 代理人以受托理财的形式出现,代理人一方面本着自主理财的原则,另一方面配合公司执行实施期权计划的专项指令;

  ③ 期权获受人仍需通过非交易过户才能取得股权登记;

  ④ 期权获受人取得股票是通过与代理人发生转让关系,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发生关系。

  依靠外部代理人实施公司的期权计划是一种简单方便的方式。我国著名的“武汉期权操作法”基本上就是根据这种思路来实施的,这种思路比较适宜于创业板已上市企业的应用。

  5.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

  这是目前在市场上应用较多的两种方案,如上海贝岭的“虚拟股票”奖励计划即属于此类,是基本股票期权计划的一种变化形式,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即基本股票期权计划一定存在期权获受人实际拥有股票的行为,而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无需也不可能由期权获受人实际拥有股票,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实施也丝毫不会影响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

  在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之间也存在微小的区别,即虚拟股票不仅享受股票价格升值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享受股票分红的权利,而股票增值权则无分红的权利。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在实践中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公司内部的奖励机制与行为,无需期权获受人支付现金,因为获受人并不购买公司的股票,所以,当期权获受人离职后也不能够继续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

  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的操作思路大致如下:

  A.在公司内部设立奖励基金,基金的补充和增长来源于公司的每年税后利润;

  B.确定公司虚拟股票的总股数与内部价格;

  C.确定虚拟股票的受益人;

  D.按一定标准考核和分配虚拟股票在受益人中的比例;

  E.虚拟股票的兑现,持有虚拟股票的收入产生于虚拟股票的内定价格与现实市场价格之差,或通过其他业绩条款予以保证,兑付资金来自于奖励基金。

  相对于新股增发、赠与转让及外部代理人方案,虚拟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计划最简便易行,操作上无任何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而且不仅适用于上市企业,也适用于非上市企业。

  在这里具体介绍一下上海贝岭在公司内部施行的“虚拟股票”奖励计划,其对于解决股票期权所需股票来源问题具有借鉴意义。该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

    (1)设立公司的“奖励基金”。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利润的大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形成公司的“奖励基金”,作为进行“虚拟股票”奖励的基础。

  (2)确定每年进行虚拟股票奖励的奖金数额。

  (3)确定公司虚拟股票的内部市场价格。

  (4)确定公司每年发放虚拟股票的总股数。

  (5)确定公司虚拟股票奖励计划的受益人。该计划的受益人主要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6)对受益人进行考核并确定虚拟股票的分配比例系数。

  (7)确定各受益人当年所获虚拟股票奖励的数量。

  (8)虚拟股票的兑现。

  在上海贝岭的“虚拟股票”奖励计划中,公司并没有从股票二级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后再发给员工,而仅仅在公司内部额外虚构出一部分股票,并仅在账面上反映而已。由于这种做法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公司股票的买卖运作,也不需要在公司内部形成“库存股”或回购股票来保证计划的实施,从而绕开了“公司不得回购股票”的障碍,解决了股票的来源问题(即用虚拟股票来代替)。

  实践中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获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所需的股份,并且有一些方法还有政策的支持或者在中国已有先例。如:

  (1)国家股股东所送红股预留。有关政策明确提出,“在部分创业企业中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减持国家股。比如吴忠仪表推出的员工激励-约束机制方案,其设计要点是:采用期权+期股组合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期股和以全体员工为发起人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国家股(或法人股)组合方式,从而实现国家股(或法人股)逐步减持的目的。

  (3)减持国家股并向公司内部职工配售。根据国有股配售试点具体方案,试点创业企业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企业原有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配售价格在净资产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

  (4)国家股股东现金分红购买股份预留,以此作为创业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储存。

  (5)创业企业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票期权奖励的股票来源的做法同样可以应用于股票期权计划。该方式只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不存在其他政策性障碍。

  (6)为绕开关于股票回购的政策障碍,创业企业可以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的名义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

  (7)创业企业国家股股东向企业职工持股会转让部分国家股股份。

  (8)创业企业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向企业职工持股会转让配股权。

  (9)通过定向增发新股,然后由定向对象向公司职工持股会转让该新股。

  (二)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成文的文件,在该计划实施前12个月或之后12个月,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也规定,股票期权计划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而参与该计划的人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对于具体管理机构,美国公司一般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决定并监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当的一揽子报酬方案,包括股票期权计划。由于独立董事所具有的客观独立性,独立董事比内部董事更能成为一名良好的监督者,因此,美国公司倾向于委员会成员全部或多数(超过50%)由独立董事组成。

  对于创业企业来讲,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应该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设立薪酬委员会对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监督。为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保证期权计划的公平、合理,建议国内创业企业施行以下两种方案:

  1.  酬委员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且其成员报酬方式采取类似独立董事的报酬方式。

  2.  酬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但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薪酬委员会有1-3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非独立董事的股票期权受益方案有一票否决权。

  (三)股票期权计划的总额度

  在美国公司中,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公司员工的报酬及福利,同时也决定授予期权的数量。影响期权数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位

  从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到部门主席、普通员工,职位越高,期权数量越多;但美国国内税法规定,个人持有的激励性股票期权最多为10万股,如惠普公司董事会主席持有10万股,首席执行官7.5万股,普通工程师1万股左右,工人2000股左右。非法定股票期权则无数量限制。

  2.  表现及工作的重要性

  薪酬委员会根据年度各员工的业绩和表现,结合各岗位工作的重要性,通过系统的业绩评价,决定授予的期权数量。

  3.  在公司工作年限

  一般而言,在岗位和业绩表现同等时,在公司工作时间越长,所得到的期权数量会越多。

  4.  公司留存的期权数量

  不同公司由于资本结构、成立时间不一样,所留存的期权数量也不同。一般来说,新上市的高科技公司留存的股票期权比较多,因而授予的数量也较多;反之,上市时间长的老公司则较少。例如,亚马逊公司1998年度授予的期权数为1600多万股,占同期总股本的10%左右,而通用电气公司同期授予的期权仅有498万股,占总股本的0.2%.

  5.  公司其他的福利待遇

  在美国,大型公司工资、奖金及退休计划等福利待遇较好,工作稳定性较高,而股票期权数量较少;小型新创办企业,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较差,发展前景不太明朗,而股票期权的数量较大。

  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第422条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在授予时,雇员所拥有股票不得超过发行在外的有投票权股票总额的10%,否则行权价至少为公允市价的110%.从美国公司实践来看,美国最大200家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数量占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比例1989年为7%,1997年变为13%.

  香港联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数额不能超过当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

  从我国的情况看,在创业板上市的创业企业的所有股份可以全部流通,因此,可以以总股本的10%作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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