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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成不服九龙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区成;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   原告区成于1987年12月4日经罗湖海关入境时,未带任何玉石器用品。12月6日,原告携带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关申报,经罗湖口岸“绿色通道”(即无申报物品通道)出境,通过行李机时被查获。经广东省文物管理部门鉴定,原告所带玉石器中,有玉龙带钩1件,属清初文物,禁止出境;玉带钩、白玉猴各1件,属清末文物范畴;其余314件,属现代各式特种玉石工艺品。这些玉石器,估价总值人民币9580元。   1988年2月27日,罗湖海关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原告行为属走私行为,给予其以没收所携带玉石器的处罚。原告不服罗湖海关的处罚决定,于1988年3月3日向九龙海关申请复议。九龙海关复议认为,罗湖海关对区成的处罚决定是适当的,其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九龙海关的复议决定,于1988年7月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他的合法权益,退还被没收的原物。   【裁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88年11月15日判决:   维持九龙海关作出的没收原告区成玉石器的复议决定。   本案诉讼费港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法理分析】本案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非法携带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行为,因而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性质认定:即携带玉石器出入境行为的认定。   根据广东省文物管理部门的文物鉴定,可知原告所携带的玉器中,有三件清朝文物,其余为普通玉石工艺品,性质属我国限制出境的物品,而根据《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其可随身携带的物品仅包括食品、衣物、日用品、小型电器等行李物品,并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经过海关查核后方可放行。因而无论从物品的数量和性质上来说,都不符合该规定。   所谓走私是指不遵守国家法令,运输或携带货物、金银、货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出国境的行为。根据上述认定,可知原告携带大量玉石器经过海关检查点时,用藏匿、隐瞒、伪装的方式,走“绿色通道”,就是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管,因而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处罚认定:亦即本案被告处罚行为以及行政复议的正确性认定。   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告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对此行为有权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行为人可以采取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本案中,被告采取了没收所携带玉石器的处罚是依法行政,是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九龙海关复议维持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随着内陆与港澳台以及外国的出入境的逐步开放,很多不法分子将发财的梦想寄托于走私之上,而完全不管不顾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的利益,故在出入境监管方面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其应当制定严格的海关管理办法以及相应的出入境条例,严格控制国家财产的外流以及国外无用甚至有害物质的入境,确保国家利益。同时也要注意法律的普及力度,深入人心地宣传走私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2.从执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应当切实遵循立法文件,有关部门应当拟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海关出入境的检测机制,对于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上,建立举报的激励机制,扩大走私线索的来源,从源头上禁止该不法行为的产生。同时要采用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待走私者,治标治本。   3.从行为人的角度看,要树立法制意识,明晰是非,不要为了一己的私利而损害整个国家的利益,同时要树立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信念,发挥群众的力量,共同建设美好的法制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29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   (二)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第5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   (二) 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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