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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州检察院诉余永强故意杀人、绑架案
发布日期:2009-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州检察院;被告人:余永强   2008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余永强为讨要工钱,携带匕首窜到云南省建水县北正街消防大队后面宿舍楼4单元4楼罗永付租住的房屋内挟持罗永付之子罗某某,并打电话给110及罗永付,声称不付款就要杀人。随后赶到的罗永付亲属及民警将人民币8000元交给余永强,余永强即用匕首挟持罗某某为人质走到建水县临安镇北正街消防队大门口,并用匕首刺伤了前来解救人质的建水县公安局副局长童金录。在童金录亮明警察身份后,被告人余永强不但不释放人质,反而威胁谁靠近杀死谁。   当被告人余永强继续挟持罗某某走到北正购物商场路口时,建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黄保奇和民警邹志军等人实施解救人质,被告人余永强即用匕首朝黄保奇、邹志军身上猛刺数下,致黄保齐胸腹部、背部、手臂等部位多处被刺伤,邹志军头部、大腿被刺伤。后被告人余永强被公安民警制服。黄保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保奇系锐器损伤肺脏、肝脏右叶及右侧髂动脉至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邹志军、童金录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12月12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永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余永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出上诉。   【法理分析】分析本案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为讨要工资挟持他人行为的性质界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讨要工资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辩解,对此分析如下:   被告人实施挟持罗永付之子的行为起因为讨要工钱,表面上符合刑法该条的规定,但是结合被告人接下来的行为总体分析,可知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在罗永付的亲属将钱交给被告人后,其并未及时停止该挟持行为,而且还刺伤了前来解救人质的警察,并且在警察亮明身份后,反而出言谁靠近就杀死谁。其行为此时已经不仅仅是讨要工资,而是利用人质的家属以及公安局人员对于人质人身安危的担忧,要求实现自己的不法利益,亦即产生了犯罪的转化。   行为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何种罪名,绑架罪如何界定。   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要为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境地;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包括已满14周岁尚未满16周岁的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一般是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   以因索要欠款而扣押人质的行为为表现形式的非法拘禁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是二者实质上有很大区别:首先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扣押人质是其讨要债务的手段,后者则是以凭空的勒索财物为目的;其次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人质或者与其有亲近关系的人自身有过错,甚至有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后者则为被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前半部分行为是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要件的,但是在索要工资成功后,仍然扣押人质以避免追捕,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此时已经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很据吸收原则,成立绑架罪。   此外,在警察亮明身份后,被告人仍未停止其绑架行为,而且还刺杀前来解救人质的警察,最终导致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显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作为本案牵涉的两方当事人,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工资纠纷是案件的导火索,而这种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我们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1.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在合同中列明工资的支付额度,时间以及发生工资纠纷时的处理办法,这样的预防不仅可以督促用工单位及时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在发生劳资纠纷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依据。   2.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者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比如说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不应当诉诸于暴力等非法途径,害人亦害己。   3.用人单位也应当讲求诚信原则,按时按额的支付工资,这样劳资关系才能稳固,对于企业的信誉和向心力也有很大的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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