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邵骜杰;受害人:周鑫、张林、文献礼、曾煜
2009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邵骜杰对张林等人在石油公司宿舍院内维修天然气管道产生噪音不满,持刀将张林右大腿刺伤。当日20时许,邵骜杰行至涪陵区人民西路原涪陵区交委附近时,见行人文献礼的穿着外貌与其伯父邵建康相似,遂将文献礼左大腿刺伤,随后跑至原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办公楼附近,又将行人曾煜的左大腿刺伤。当邵跑至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附近时,与下班后身着便装准备乘车回家的敦仁派出所民警周鑫(男,殁年30岁)相遇。周当即表明警察身份,并抓住邵,勒令其交出手中的猎刀,欲将其带往敦仁派出所。
邵即持猎刀捅刺周鑫的左、右大腿,周鑫仍紧抓不放,邵又持刀向其捅刺,刺中周胸部后挣脱逃跑,周带伤追赶数十米后倒地,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当晚21时许,邵骜杰在其祖父母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周鑫系主动脉根部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裁判】
重庆市第三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邵骜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理分析】
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厘清以下概念:
1、数罪并罚: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具体又包括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等三种具体情形。
2、司法鉴定: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需要把握如下界定:
首先,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方面,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本案中,邵持猎刀捅刺周鑫的左、右大腿,在周鑫仍紧抓不放的情况下,邵又持刀向其捅刺,刺中周胸部后挣脱逃跑,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整个案发过程中,出于逃跑的目的,邵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次,被告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方面,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各种行为;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具体到本案中,邵持猎刀先后无故刺伤张林、文献礼、曾煜等三人,邵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随意刺伤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次,具体的量刑选择及是否存在从轻(或从重)、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可以考虑从轻处罚的,但是,鉴于被告人邵骜杰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决定不予从轻处罚。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刑事诉讼中有关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出具重庆市涪陵区精神病医院出具的邵骜杰疾病诊断书。依据我国当前的司法惯例,辩护律师、当事人或者家属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司法机关会根据全案情况,根据嫌疑人当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来决定是否有必要做鉴定。本案中,法院决定进行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具体到本案,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合法、规范,审阅鉴定材料详实,分析论证客观、充分,鉴定人出庭作证内容客观、真实,该鉴定书系合法、有效证据。同时,结合被告人邵骜杰作案动机明确,作案时对其行为有控制能力,作案后有自我保护意识,且结合其在庭审过程中的客观表现,综合分析判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骜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对辩护人关于邵骜杰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无效,要求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本案的起因在于邻里间的纠纷,但是最终却演变成一死三伤的惨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在遭遇警察的劝诫后不但没有停止其疯狂的行为,反而愈演愈烈,终究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但是死去的生命并不能因此而弥补,给死者的家庭以及整个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损伤,也给我们以极大的思考。因此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邻里之间应当遵循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互助互爱,遇到纠纷时应当心平气和地协商,互谅互让,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也应当及时地诉诸居委会调解、第三人调解或者是法律诉讼等法律允许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应当简单地用暴力来解决问题。
2、其次,对于犯罪人而言,其思想的偏激以及行为的疯狂都给这个社会留下了深深的思考,如何为正在成长的性格尚处于塑造期的孩子们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是社会各界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沉迷于网络、色情或者是打斗等不良场所,往往给以后的犯罪埋下了隐患,家长们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关怀与管教,引导孩子们走上正确的道路。
3、最后,在遇到类似本案的场景时,如果在场的群众能够积极运用谋略,共同反对暴力犯罪,或许警察就不会牺牲。群众正义感的培养也非常重要,而对于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如何保障他们的生活,是国家有关部门需要予以考虑和完善的议题。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20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