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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房产,不动产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3-25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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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私自隐匿拥有房产的信息。
   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其他房产,在离婚时绝口不提其他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律师支招: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要在平时生活中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
    2,私自将房产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如果房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一般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律师支招: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隐蔽,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律师支招: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律师支招: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总之,离婚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就在于维护当事人财产的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当事人在预感到有离婚倾向时或在结婚时要及时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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