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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律师: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发布日期:2009-12-21    作者: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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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无非涉及三个问题: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办理了这么多离婚案件,当离婚不可避免时,争论最大的就是子女抚养问题了,因为在婚后当感情已经不再甜蜜与温馨时,维持婚姻的也许就是小孩和责任了,而小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也就自然成为离婚中争议的焦点了。   那么,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呢?应广大网友的要求,我在此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规定,希望对您在离婚中对子女抚养问题上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离婚了,孩子由谁来抚养?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相关规定,然而,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所以法院基本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依据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1、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 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二、抚养权确立了,另一方应如何支付抚养费呢?
  我在办理离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长大成人或还未能生育子女的, 当事人能自愿达成子女抚养费而协议离婚的为数不多。其实这并不代表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不够,而是把对对方的不满,表现在对支付抚养费及财产分割上了。因此,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这方面的协议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占绝大部分。无论是自愿给付的还是协商不成的,父母双方都非常关心子女抚养费的数目确定、给付方式与日后能否变更。
  1、 在实践中,法院会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呢?
  《婚姻法》对抚养费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离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子女抚养费的数目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子女日后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抚养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质量。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子女实际需要;
  第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第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 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第三、、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2、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支付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第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好多国家也都以子女到成年为终止,如《澳大利亚家庭法》:“法院不应为已满18周岁的子女作出抚养的决议,……”。
  3、如何要求抚养费变更?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现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为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些子女还要求让父母出资巨额的留学费用,子女为此提起诉讼的也并不少见;但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
  在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中存在很大的担忧对于抚养费的获取,特别是抚养孩子的女性,害怕贫困如影随行,恐惧捉襟见肘的日子。这也是当前在离婚中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虽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但也有一部份人对此天责视而不见,不尽父母之道。
  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我们婚姻法律师网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首先明确的是,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我们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其次我们从子女的利益出发,会建议双方及法院在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面,采取先给子女抚养费,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办法,以保障子女利益优先实现。或者要求直接由另一方单位代扣。
  三、如何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1、 抚养变更的方式主要有协议和诉讼两种。
  2、如果诉讼变更,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同意变理抚养关系呢?
  第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第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第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第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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