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公司诉称,2008年7月16日,商贸公司应汽车维修公司之需,指派其维修人员到汽车维修公司位于丰台区某处的汽车维修店铺对压力清洗机进行维修,期间,维修人员提出应更换压力清洗机上的电容,并向汽车维修公司出售并负责安装了一个型号为360的电容。2008年9月6日8时许,汽车维修公司学徒工小王在进行汽车清洗时,因该电容放电直接导致其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查明,认定该电容放电系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为本次事故,汽车维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人民币共计12万元。并对小王的家属支付了25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汽车维修公司认为,商贸公司作为销售服务商,依法负有出售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产品并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的义务。因商贸公司出售电容质量存在问题且安装不当导致此次事故悲剧的发生,而汽车维修公司因该起事故的发生直接遭受了上述重大财产损失。故,汽车维修公司要求商贸公司赔偿其损失37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