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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04-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在有关财产争议或纠纷的民事、经济案件中,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隐匿、转移、出卖等行为,或者有毁损、灭失等危险以及其他原因,使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自行裁决,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或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以保存价款或者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并保存价款等强制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活动的进行以使将来生效的判决行以实现,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实际上是当事人法定享有的一种诉讼权利,是为了确保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实现而设定的合法权利,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之为诉讼保全。财产保全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一般情况下是发生在诉讼之中,但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在递交诉状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关财产争议或纠纷的民事、经济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切实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或者避免不必要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对所争议的财物很有必要及时地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由于申请财产保全存在着因申请错误而要承担赔偿补申请人损失的责任,为了保险,申请财产保时就对与之有关的法律问题给以足够的重视。笔者拟给出两个案例,对财产保全相关产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以点代面试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案例一:

  1993年3月21日,云南省泸西县三河乡建筑公司施工队队长梁福生,与蒙自县军队干部离退休养所达成口头协议,由梁租住休养所的345号房,并将其捷安牌吉普型小客车停放在休养所院内。1995年,双方为房租的交付问题发生争议,梁自同年3月以来一直未交房租。1996年5月16日,休养所将大门锁更换,使梁停在院内的汽车不能自由出入。为此,梁诉请法院判令休养所赔偿其汽车被扣押的损失,同时申请财产保全。8月1日,休养所在法院口头裁定通知并作记录时,才将大门大开,梁所停的汽车才得以出入。

  对于梁福生申请财产保全。有一种意见认为,梁申请保全的是自已的汽车,并非是争议物,不存在保全问题。另有一种意见认为,梁欠人家房租,人家锁自已的大门,本案判决不可能是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房租和扣车损失相折抵即可,因而不能申请财产保全。笔者接受委托代理诉讼后,据理力争道:申请人梁是汽车利害关系人,不立即保全将会使汽车不能使用的损失扩大。休养所以扣车手段追讨房租违法,因而梁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汽车开出休养成所的理由是成立的;鉴于梁欠房租,责令其提供实物担保以利相关的休养所诉房租案判决的执行,也是言之有理的。人民法院接受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裁决执行保全,令梁提供实物担保后令干休所度其将车开出,这一做法符合法律精神实质,避免了双方的损失扩大。

  案例二: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供销社职工罗德荣,1995年5月5日与万粮进口汽车修配厂达成修车协议,规定原告河口县万粮进口汽车修配厂为罗修理中巴客车一辆,于同年5月30日交车付款,逾期一天罚50元,提前一天奖50元。6月5日,罗再次提车未成,便同意增修项目。6月20日车子修复出厂结算时,罗出据欠条一张给汽修厂并注明:“罗德荣欠万粮修车费975.80元,在七月十日来还清,过期照银行利息14.6%计”,汽修厂法定代表人陆建文在欠条上签字同意欠款1997年7月10日以前付清。后来,原告万粮进口汽车修配厂擅自将付款付款时间“九七”改为“九五”并且按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限令罗付清修理费,罗依法提出异议,要求终止督促程序撤销支付令,汽修厂便又起诉并申请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罗的中巴客车计18天。笔者接受罗德荣的委托在代理诉讼中,以原告万粮进口汽车修配厂在约定付款期未到的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罗的经济损失为由,建议罗反诉,要求判令汽修厂赔偿损失;同时,代理申请复议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避免原、被告当事人经济扣失的扩大,裁定解除对罗德荣中巴车的扣押,继而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汽修厂的诉讼请求,判令其赔偿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罗德荣的经济损失2039元。

  在本案中,河口县万粮进口汽车修配厂申请财产保全的错误,就在于其申请的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赔偿补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关财产争议的当事人,既要及时申请财产保栓,又要慎重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不及时会造成不必要的难以弥补的损失,申请错误反而会得不损失。因此,善于申请财产保全,就是要及时和准确无误。要做到及时和准确无误,就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什么条件下才可以申请等等。所谓申请的背景情况,就是所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行为。所谓申请的条件,就是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必须是有可能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有紧急情况等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必须是有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所要重视的问题,除了什么叫财产保全及其目的、条件外,还有就是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对裁定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解除的条件是申请人在采取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法律后果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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