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湘西州委秘书长姚建江受贿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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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姚建江受贿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姚建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姚建江受贿犯罪所得15.5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据长沙晚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2月,原怀化市工程建设承包总公司职工赵某等人到保靖县考察后,决定投资开发保靖县体育广场兴建商贸中心。同年3月,赵向时任保靖县县长的姚建江提出了开发商贸中心的想法,姚向时任保靖县委书记的彭善文(另案处理)汇报后,二人均表示赞同。姚建江随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开会讨论开发商贸中心一事。经讨论,保靖县政府方面原则同意采取整体转让的方式,将保靖县城体育广场20余亩土地出让给赵某方投资开发商贸中心,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在商贸中心工程建设期间及完工以后,赵曾4次给姚建江送钱,姚收下了其中2次共13万元。
另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3月,原在山东铝厂工作的金辉为随妻到保靖县毛沟有色金属冶炼厂(以下简称毛沟冶炼厂)工作而自动离职。为解决金辉的工作问题,金辉的岳父、原毛沟冶炼厂厂长贾某多次找包括姚建江(时任保靖县常务副县长,分管人事工作)在内的县领导请求帮忙。1994年3月,金被安排在毛沟镇政府。4年后的1998年,金被任命为毛沟冶炼厂厂长。
姚建江在担任保靖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金某先后8次送给姚建江7.5万元人民币,姚均予以收受。
经法院审理查明,姚建江还曾收受原毛沟冶炼厂厂长贾某4万元;收受保靖县政府办主任万某与县招商局局长向某2万元;收受原保靖县工会副主席黄某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建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开发、录用干部、企业改制与收购、发放奖金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