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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的住宅维修基金该不该交?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这2%的住宅维修基金该不该交? 

    近期,不断有读者咨询住宅维修基金是不是该交?该怎么交?去年买的房还需不需要交?现作一回答。
    去年年底,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要求颁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1、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 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 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 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北京居民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已经开展了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代收工作。
    谁应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交纳人为 1999年 1月 1日以后签订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
    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何时交纳维修基金凡 2000年 1月 30日以后办理商品住宅买卖立契过户手续的,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区县小区办或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
    凡在 1999年 1月 1日至 2000年 1月 30日之间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的,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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