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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发布日期:2005-11-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生产责任的特点与其企业的全球性息息相关,主要关注制造业集聚的第三世界国家工人的人权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等问题。跨国公司生产责任主要通过生产守则来体现,并通过商品生产链来推行这些生产守则,目前得到许多大型跨国公司承认的生产守则主要是SA8000认证。跨国公司生产责任存在容易流于形式和工人参与不够等弊端急需解决。本文提出的解决方式是强化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制定职工代表参与公司制度建设的制度。

    何谓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起源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有很多美国公司号称自己十分愿意承担公司社会责任,并确实有不少大公司为次作出了不少贡献。以“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为关键词可以搜索到许多同一抬头的文件。这些都表明了“公司社会责任”在美国商业界和公司法学界使用频率之高。

    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会有许多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会效益。社会效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盈利。伯文在1953年时,曾对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作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为的义务。”①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虽然这些见解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仁智互见,但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旅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②定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利他主义原则与信托原则。所谓利他主义原则,是指公司在履行起社会角色时,为社会公众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但自己并不直接从中获取经济上的好处。如果说到利他主义原则体现了董事对公司社会大系统中的应有角色,那些信托原则体现了董事对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社会责任感的觉醒。简言之,信托原则指董事所扮演的角色是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受托人。当然,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是分层次的。其中,公司股东、债权人对公司的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也容易被量化;而职工、消费者和广大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请求权则内容丰富,很难用金钱去衡量。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回顾美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的改变,可以发现“公司社会责任”在不同的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涵义。例如,开始仅指公司向社区和当地医院所作的慈善捐款。环保主义思想在本世纪60年代蓬勃兴起以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心转向改善空气和水的质量问题。本世纪70年代中叶,消费者权益运动一浪高于一浪,在此期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具有历史创新意义的文章《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该文为此后的公司社会责任讨论奠定了基调。文章指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使公司经营者更加灵活地、建设性地、高效率地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避免公司在对社会责任麻木不仁而使得商业道德危机时政府或者社会对公司进行不必要的制裁措施。调动公司的“利己心”,具有“胡萝卜加大棒”的双重效果。一方面,在一个健全、繁荣、运做良好的社会里,公司壮大与赚钱的机会大得多。另一方面,公司如果不愿为建设这样的理想社会而出力,就会遭受一些不利的强制措施,而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社会责任则被普遍理解为公司对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责任。③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跨国公司生产责任的特点

    同样,跨国公司社产责任的特点与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紧密相关。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公司通过在境外直接投资,在全世界范围内分别建立产品生产基地以及销售网络/劳动力需求大和易造成污染的制造业生产基地大多想发展中国家转移,从而使当地环境污染以及劳工权益受到损害。世界范围的资本流动和全球化的生产使跨国公司能够规避国际劳动法规,并且不受东道国劳动立法的制约。从低成本生产地区间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更的利润。许多灵活的雇佣机制被引入劳工市场,减少了对大部分的安全保障。根据一项亚洲出口加工区女工状况的调查,在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韩国等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工作时间长、工资低、强迫加班、性别歧视、切法职业健康保护、歧视或者禁止工人加入工会等。这些问题被频繁揭发出来后,引起了人们对跨国生产中劳工状况的关注。针对跨国公司转包体系中存在的“血汗”工厂的问题,西方国家的消费者、非政府组织、工会组织、学生组织等发起对跨国公司的批评,这一社会运动经常与国际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抱运动和女权运动扭结在一起,要求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市场竞争及谋求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其包括劳工权益保护在内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迫于压力,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做出了一些努力,如非常著名的“生产守则运动”。

    1991年,美国品牌Levi-Strauss在被攻击其产品是在“血汗工厂”生产以后,率先制定生产守则。此后,劳动密集型产业,尤其是服装、运动鞋与玩具制造商与零售商,如Nike,adidas,Reebok,Wal-Disney,Kathy Lee等等,也分别制定了本公司的生产守则。这些生产守则通常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为蓝本,承诺并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投资所在国的法律、维护劳工权益、改善劳动条件,并要求其承包商与转包商遵循同样的生产行为规范。②

    二、跨国公司生产责任的主要内容

    生产守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相关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我国政府与1997年签署、并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其中最为著名的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工人应享有获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和健康的权利、参与和享受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机会,以及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禁止雇佣童工等。

    经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至少应该遵守七项最基本的国际劳工条约,其内容可概括为四类:

    1,消除剥削性童工

    2,废除强迫劳动

    3,就业无歧视

    4,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⑤

    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从跨国公司自身角度谈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2003年12月15日,朱燕翎赶赴离苏黎世不远的全球知名食品企业雀巢公司的总部,递交公开信,反对雀巢在中国销售没有标识的转基因食品,这位执著的中国女人希望该公司对中国和欧洲的消费者一视同仁。

    事实上,与雀巢一样曾经陷入“道德困境”的企业并不少见,比如同属转基因获罪的美国孟山都公司,因为农作物“基因污染”问题在印度、墨西哥、欧美等国成为众矢之的;排名《财富》全球500强之首的沃尔玛,也因为非法劳工、种族歧视、低价导致供货商成为“血汗工厂”等而饱受非议。

    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员工诉讼之后,沃尔玛已经决定,把劳工权利与订单挂钩,加入沃尔玛的全球产业链,供应商一般要通过SA8000(社会责任标准)进行的社会责任审核。SA8000标准主要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它是随着20世纪末期的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而发展起来的。1997年,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SAI)发起并联合欧美跨国公司和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CEPAA)等国际组织,制定了 SA8000标准。该标准通过对公司劳工保护等达标认证来推进公司劳工人权的保证,并要求公司拒绝进口那些没有达标的供应商产品。而雅芳、迪斯尼、麦当劳、耐克等知名跨国公司也纷纷采用这项新的评估供应方的国际标准。③

    也许,雀巢、沃尔玛们这些跨国公司,以及中国企业也需要引以为戒的是,在追逐私利的商业游戏中,在仰望星空之余,他们不应遗忘心中的“道德律”。

    二、从制造业所在地国家角度谈强化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国际竞争力正是建立在对国内劳工剥夺和牺牲的基础上。有时候,一个产业之所以从发达国家转移到中国,仅仅因为这个产业车间空气严重污染,乃至一个工人最多只能在其中工作5年。面对这样的"国际分工",我们还能自豪地说中国把世界制造业全都抢到手了吗?中国是靠什么手段获得这种竞争力的?说到底,只是中国劳工健康的牺牲和付出。

    由此而见,在跨国公司中推行企业责任不仅关乎跨国公司自身的发展,也关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以及人权环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目前强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手段

    一、买家主导型的商品链

    跨国公司推行公司社会责任主要是通过“买家主导型的商品链”来进行的。商品链是指“一个由劳动和生产过程构成的网络,其最终结果表现为产品”。而“买家主导型的商品链”主要是指由大型零售商和贸易公司占主导地位,在发展中国家完成生产的商品供应网络。这类商品链在服装、制鞋、玩具以及家庭用品等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最为典型。跨国公司通过层层转包建立的全球生产网络,涉及的商品供应链很长也很复杂。像耐克、锐步、阿迪达斯、摩托罗拉、索尼这样的跨国公司处于这个复杂供应链的顶部,它们用定单掌握着处于各国、各地区的生产商和代理商,而整个供应链各个连接点上的生产商则控制着散布在世界各地的生产工厂的生产线和工人。⑦所占的市场机会与资源不同,作为买家的大型零售商及贸易公司与作为卖家的厂商在交易中的谈判地位是极不平衡的。大型零售商及贸易公司控制着产品的设计、营销和品牌,从而有权向厂商提出有关产品的价格、质量,甚至工厂安全、健康、环保及劳工政策等,而面对强大的市场竞争,发展中国家的厂商通常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买家和卖家之间不均衡的权力结构,使跨国公司有权力通过对商品供应链的控制,以生产守则的形式从实质上规范卖家(承包商、供应商、转包商)与工人之间的劳资关系,从而使卖家公司成为生产守则实施的义务主体,并使那些与跨国公司没有法律上的雇佣关系但却从事跨国公司品牌生产活动的工人及生活条件符合生产守则的劳工政策标准。

    二、目前最普遍的生产守则认证

    日前,全球著名的玩具反斗城公司要求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全部5000家供应商(其中大多数在中国),都要通过SA8000认证。据说,这个具体关于工作条件及工人权利等社会责任的认证制度,目前在珠三角地区的供应商中反应相当强烈,尤其是牵涉其中占大多数的民营企业。SA8000标准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旨在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工作条件。SA8000标准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制定而成的,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劳工、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要素。SA8000标准是一个通用的标准,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不仅适用于各类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另外,SA8000标准还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睥社会责任守则。⑧

    现在全球信息网络非常发达,中国以出口为主的外向型民营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几天、甚至几小时里就可以成为国际新闻,像玩具反斗城这样的大型跨国零售商,并不希望顾客满意度在一条小消息上就被砸到零点以下。深圳某民营玩具厂的一位老总对记者透露,据他知道去年深圳就有两家民企由于不符合SA8000标准,其中一家被跨国公司要求整顿后继续合作,而另一家则被停了所有订单。老总称,现在,国际零售商采购的验厂活动有两个明显的目的:一是考察供应商合同的实际执行能力,及供应商作为长期贸易伙伴的可能性,这就像许多厂商所描述的“那些采购商一来就是找生产环节的茬”。⑨观地说,这其实是国内民营企业听取国际买家意见的一个绝好机会。二就是评估工厂是否遵守社会责任守则,是否遵守当地劳动及安全法规,是否侵犯工人基本权利。其实,早在1999年,一些经营出口贸易的民营供应商已经发现,跨国买家到工厂参观时,不看设备、不看招待好坏,却往员工食堂、洗手间和宿舍里钻,他们很注重员工身心安全是否被忽视,以及是否环保和产品安全能否有保障。

    现有制度的弊端及解决办法思考

    一、现有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

    即使如此生产守则仍存在严重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生产守则自身的有效性;工人参与谈判的能力;

    首先生产守则运转的有效性必须通过监督机制来监控,目前生产守则的监督模式主要有两种:内部审核和外部监督。内部审核方面,由于商品链的转包体系越来越复杂,由具体的生产工厂,还会延伸出更为复杂的转包生产关系,如接单工厂在生产旺季时通常会把定单外发到其它工厂或者家庭作坊,跨国公司本身已经很难准确掌握其详细的外包商名单,也就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而且当工厂方面越来越知道检查的路数后,由跨国公司委任的监察人员走马观花式的所谓检查很难发现真正的问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本质,以及跨国公司与生产商之间相互依存的商业伙伴关系很难使其保持超然姿态,履行对生产守则的承诺,而更容易把生产守则作为品牌包装的一部分,更多的表现出公关的伎俩。跨国公司中国供应链频繁揭发出来的劳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暴露了工厂检查和社会责任审核远没有能够真正改变中国劳工面临的困境。有些劳工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人士质疑跨国公司没有诚意承担责任和解决问题,跨国公司是在作秀。

    在外部监督方面,由于多数生产守则的外部监督模式,主要依赖商业公司认证的做法已经使社会责任监督演变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商业手段。当它变成一种职业时,认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就很难获得检验。以具有很大市场的“社会责任8000”认证为例,颁发验证资格给认证公司的委员会(CEPAA)的会员,以跨国公司代表为主,工厂的认证工作主要由认证公司的审核员从事,他们大多数都是从事产品质量方面认证工作的,完全没有劳动保障方面的概念和经验;此外,每次审核都会事先通知厂方,给予工厂充分准备的机会。这样就根本不能知道厂内的真实情况和问题等。最重要的是SA8000认证削弱了工人的意见表达和保障,老板只要能够满足审核员的要求,取得SA8000的证书,就可以确保通过了社会责任的行为守则。⑩

    第二,作为生产守则的主要受益群体,工人在生产守则的运作过程中所发挥的谈判能力十分微弱。由于跨国公司的商品生产脸已经转移到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能力的欠缺直接影响工人们对自己权利的表达,工人们很难形成内部的组织力量或通过外部的压力集团,向买家表达其对生产守则的诉求或意见。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的供大于求和国际资本的迁移压力,使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同样无法与其雇主有任何谈判能力。

    二、加强跨国公司法律责任的一些手段

    目前生产守则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察两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这样是不够的,由于跨国公司自身动力不足以及外部监察流于形式,极易使生产守则的有效性受到损害,因此必须纳入其他监督力量,公权力的纳入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必将有效改变目前跨国资本霸权下政府失灵的状况。公权力的监督,也就是国家机关的监督。依其主体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司法机关(含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要切实加大权力机关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状况的监督力度,克服权力机关在公司社会责任监督机制中的监督权威虚置现象。权力机关不存在利益偏向,也不会流于商业操作,有效性会有极大提高。另外权力机关有天然的监督职能和监督之后的惩罚力量。对于不符合生产守则要求的企业有强大的约束力。我国也属于发展中国家,以我国为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各项法律,规范我国境内的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应纳入法律规范的部分,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利用自身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准入资格的确认。首先跨国公司在进驻中国时就必须签署一定协议,保证遵守中国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另外在转包体系中一些条件不具备的厂家将不能取得生产资格或者被取消生产资格。

    (一)健全公司自身监督机制。自身监督又称自律。鉴于自律有伦理意义的道德自律与法律意义上的制度性自律之别,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自身监督也要体现“两手抓”的精神,既要重视公司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又要重视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制度设计工作。公司自身的监督,依其监督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 1,公司投资者整体的监督,如股东大会的监督;2,公司投资者个别的监督,如小股东的代表诉讼;3,公司内部机关的监督,如董事会对公司经理的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4,公司内部专职人员的监督,如会计人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监督。

    (二)鼓励与保护包括公民个人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可分为:1,公民个人(含劳动者、消费者、公司所在地居民等非股东厉害关系人)的监督;2,债权人的监督(含商业银行的监督);3,社会经济团体的监督,如工会、消费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行业协会、质量监督协会的监督;4,新闻舆论的监督,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的监督。社会监督已经为许多经济立法文件所确认,不少经济法律也规定了公民个人对经济活动特定的监督权。公民个人的监督是对抗公司滥用权力(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弱者进行自力救济的法律工具,有利于实现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力量平衡。同时,由于舆论监督成本地、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快而深远。因此,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心。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与壮大的历史就证明了这一点。从公司社会责任监督形式来看,当前亟待加强的包括技术监督、财务监督、政府的审计监督等。

    (三)工人的参与和谈判力量。职工参与机关制度可以完善公司经济民主,改善劳资关系,还可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当股东与职工没有利益冲突时,职工参与机关制度可以鼓励他们紧密团结起来,共同为公司创造最大化的利润。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切实克服股东及其代理人对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敌视态度。修改职工监事制度的设计存在的缺陷,对目前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分配格局进行再调整,保障职工参与的效果。维持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之间法律地位的实质性平等。职工代表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人应尽可能迅速、充分、真实、全面地想选举自己的职工群体通报自己在公司机关中的工作进展,以及从公司机关中获取的各类信息。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平等参与全部公司机关的立法建议。对职工代表予以特殊法律保护。采取职工代表对选民负责的法律措施。

    (四)把硬性社会责任规范纳入市场准入机制。在社会责任中有一部分是按照法律必须遵守的,如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童工等。第三世界政府可以把这些规范纳入市场准入机制,跨国公司如要进入该国拓展生产基地,就必须签署相关协议,保证遵守有关规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跨国公司利用资本霸权规范所在国法律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跨国公司品牌负责制。鉴于跨国公司庞大的承包转包体系,在此过程中生产守则常常形同虚设,因此可以把承包商和转包商违反生产守则的责任加诸拥有该品牌的跨国公司。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利用手中的发包权利监督管理其商品生产链中的承包商转包商,这样的监督方式更为有效便利。而跨国公司本身目标比较大并且实力雄厚,更容易被公权力以及消费者所监督,也更有力量承担不遵守生产守则的责任。

    注释:

    ①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 法律出版社 1999年出版P2

    ② 参见社会责任在线网页//www.acttconsult.com/chinese.asp

    ③ 参见刘开明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出版

    ④参见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

    ⑤⑦《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生产守则》 法律出版社 2002年出版p9

    ⑥ ⑨中国驻纽约总事馆经济商务室网页//newyork.mofcom.gov.cn/article/200402/20040200185023_1.xml

    ⑧ 慧聪网经贸动态网页//www.hc360.com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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