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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实名制的不可行性分析
发布日期:2006-02-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每逢春运,火车票一票难求,票贩猖獗而更令旅客购票困难。于是对策建议频现,今年见诸报端最多者为“火车票实名制”。其制度目标是:杜绝票贩子介入购票环节,保障铁路旅客的权益;为此目的而设定的制度功能是:通过凭身份证买票和凭身份证检票上车的措施,实现购票者与乘车者的同一性。此项制度建议的初衷甚好,并且技术上也有可行性。但是,制度也有实施成本,一个好的制度不仅要目标适当、技术可能,而且制度的实施效益也应当大于实施成本,否则目的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实施,即使勉强实施也难以为继。

  支持火车票实名制的观点往往以飞机票实名制作为论据,认为飞机票可以实行实名制,火车票自然也可以实行实名制。这是一个仅仅基于表面印象而欠缺深入观察的论证。飞机票实名制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航空安全,一是减少劫机事件发生,二是空难发生时便于确定罹难者身份。火车票实名制则是为了防止票贩倒票,其制度目的与飞机票实名制根本没有可比性。制度目标不同,其制度功能和实施机制也不同,因此,目的不同的制度轻易不能相互比较。如果用飞机票实名制的秩序性来支持火车票实名制,基于同样的逻辑,那就可以用公共汽车票无记名制的便利性来否定飞机票实名制。飞机票实名制惟一可用来支持火车票实名制的,就是票面上身份证号码的记载与识别技术,但这种技术因素并不是火车票实名制在目前能否实施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技术论证也不必以飞机票实名制为例。

  实行火车票实名制首先增加了旅客买票的时间成本,因为买票时要等待售票者往车票上录入身份证号码。支持实名制的人则认为,与春运期间人们为了买票可以彻夜排队相比,增加买票时录入身份证的时间成本是可以接受的。这个观点有两个隐含的假定前提:其一,实行实名制后,诸如春运期间彻夜排队买票的现象就会大为减少甚而消失;其二,就全体旅客全年耗用的买票时间总额而言,不实行实名制时一年中排队买票的需时总额,要大于实行实名制后增加的整年买票需时总额。然而,如果承认彻夜排队买票只是一年当中个别期间(如春运、黄金周)有特殊原因的情形,就会发现前述两个前提假定都是难以成立的。

  由于火车站之外售票点的大量增加,对买票时间增加产生的负面效应可以在车站之外采取应对措施,不会对铁路旅客运输运作模式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检票只能在车站之中进行,实名制产生的检票时间增加,则会对铁路旅客运输运作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并且因此产生巨大的制度实施成本。不实行实名制,检票时只需核对车票真假及车次是否适当,个别时需检查持票人身份,如持学生票者是否真是学生;如果实行实名制,检票时在此之外还要核对身份证的真假、身份证与持证人的关联性和身份证号码与票面记载号码的一致性,以及不时要处理个别旅客未持证却想上车的情形。基于生活经验可以假定,实行实名制的检票时间至少是不实行实名制的五倍以上,如果现在对一次车的检票时间需20分钟,实行实名制后至少需要一个半小时(时间成本可想而知)。铁路部门不能让先检票的旅客在站台上待一个半小时,同时为了减少检票时间拉长对火车进站出站间隔的影响,必须为旅客准备检票后候车场所。这样,为先候车后检票模式设计的车站,就必须适应先检票后候车的模式,不得不改造为两类候车区,一类是未检票的候车区,一类是检票后的候车区。对于检票后的候车区还要进行封闭性管理,并要为此单独准备餐厅、厕所等服务设施。建筑物的功能区划越多,为同样数量旅客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就越大。机场航空站单位旅客的使用建筑面积为什么比火车站要大得多,除了安检、海关等原因外,存在检票后候机模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可以说,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后,几乎全国所有的火车站都要扩建改造,因此增加的车站改建成本将十分巨大。支持火车票实名制的人认为,这不过是应当由铁路部门自己承担的改革成本。但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铁路部门承担的成本最终都要在车票价款中反映出来,实际上是由全体旅客为实名制的实施负担全部成本。

  有观点认为,为减少检票时间,可以采取检票时不查身份证、上车后再抽查验票的方式。其实,这种方式无助于实现火车票实名制的目的。如果在旅客上车后验票,即使发现旅客身份证号码与其车票上的记载不相一致,铁路部门也无法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旅客已经持票上车,不能将其再赶下车。即使身份证号码与其车票上的记载不相一致,无论如何也不是对旅客罚款的理由,因为旅客已经上车的事实足以表明该旅客不是票贩,而且即使旅客持有从票贩手中购买的车票也不应对其罚款。可见,上车后验票核查身份证的结果,并不能使旅客为车票来源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既然如此,上车验票核查身份证的做法就不能作为实名制的有效内容。

  其实,这种法理分析对上车前检票的情形也是适用的。为实行火车票实名制而在检票时查验身份证的做法,本身就欠缺法理依据。查验身份证的心理基础是不信任,为解决信任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必须在制度实现的社会效益与制度实施对象的心理承受之间把握适当的平衡。在航空旅客运输关系中,旅客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查验身份证是为了较大的安全利益,因此旅客可以忍受这种不信任。在火车票实名制的情形下,旅客持火车票检票时被查验身份证,忍受的不信任却是被怀疑可能是票贩。但进行检票表明旅客正准备持票上车,这一事实足以表明接受检票的旅客不是票贩,检票时查验其身份证并无道理;检票时查验身份证只能推定旅客所持车票是否从票贩手中购买,但即使车票确是从票贩手中购买,也不应因此小过而拒绝旅客上车,何况仅仅基于推定事实。可见,为实现火车票实名制的目的而在检票时查验身份证,是没有合理根据和合理结果的做法。但检票时不查验身份证,火车票实名制将不可能有效实施。所以,火车票实名制的制度设计,先天性地存在不可解的法理悖论。如果一个旅客在外地因身份证遗失而不能乘飞机回家,他会感慨航空安全措施的严格;如果在此情形中他也不能坐火车回家,并且阻碍他回家的制度只是为防止他当票贩或者从票贩手中买票,他会痛恨火车票实名制的迂腐。

  如果我们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中考虑问题,如考虑到制度建构与科技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关系,我们会发现火车票实名制更是一个不合时宜的制度建议。轨道旅客运输的发展趋势,是将地铁、城市轻轨和城际列车并网运行,实行卖票尤其是检票无人化,买票和检票由旅客自助完成。在这样追求效率的旅客运输模式中,检验旅客身份证的做法无从安排,也不必安排。随着我国经济日益与国际经济运行融入一体,在我国的外籍旅客也日益增多,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必然要求外籍旅客凭护照买票检票。当在许多国家乘火车像乘公共汽车一样手续简便时,外籍旅客在我国乘火车却要凭护照买票检票。不能不说火车票实名制实在是一项逆势而动的制度建议,是在为眼前的阶段性困难设置更为困难的解决方法。

  票贩得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铁路运力的供不应求。提高铁路运输的技术水平,改善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强化运输领域的竞争活力,增强城市流动人口的归属感等等,都是解决春运难题的有效措施。与这些措施相比,火车票实名制的制度成本极高而制度效益极微。本文的结论是:火车票实名制是一个缺乏生活观察、欠缺法理分析、并且多少带点计划经济时期配给制回忆的热心建议,说说也罢,但切不可行。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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