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______一案,________人民法院(或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执行异议对(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指定交付的________主张权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__人民法院(或本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第 项________。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写明执行依据的情况。表述为:“________一案,____人民法院(或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名称、制作日期、文书编号,文书名称。
2.立案执行的情况。表述为:“申请执行人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申请执行________,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日期,立案执行日期。如果执行程序是依移送而开始的,应去掉“申请执行人”一句,而改为“本院________审判庭移送执行。”其中的空白处写明移送执行的审判庭名称。
3.案外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表述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执行异议对(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指定交付的________主张权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提出执行异议的日期,生效法律文书的文书编号、文书名称以及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名称、数量等。
4.在“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应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付某特定物的内容和中止执行的理由。
5.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6.裁定内容。表述为:“____人民法院(或本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中止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中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名称、文书编号以及文书名称。如主文有多项,只是其中一项确定交付特定的物的,应写明“____人民法院(或本院)(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第 项中止执行。”
7.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