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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解除或撤销强制执行措施)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本院于____________日作出( ) 执字第 号____________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____________,现因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或撤销)对________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述为:“本院于____________日作出( ) 执字第 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的制作日期、文书编号,裁定的主要性质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的名称、数额等内容。

2.在“现因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解除或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如查封物因拍卖已交付买受人等。

3.解除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

4.裁定内容。表述为:“解除(或撤销)对____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的名称、数额等。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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