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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一)

____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委员会组织规程
年 月 日发布施行

    第1条 依据本公司《福利保险管理委员会章程》第____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公司员工福利委员会,设委员七至十一人,其担任人资格如下:
    (1)公司行政领导一人;
    (2)公司工会代表;
    (3)公司员工代表。
    员工福利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中推选,负责管理有关事务。

    第3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据下列规定制订规章:
    (1)名称;
    (2)会址;.
    (3)内部组织及事务处理规定;
    (4)会议规定;
    (5)福利基金的提取、保管及动用规定;
    (6)福利设施规定等。

    第4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将下列各项事宜报主管机关备查:
    (1)办理员工福利的各种规章;
    (2)委员及重要员工名册;
    (3)会址所在地;
    (4)成立日期。
    上述各项如有变更,需及时呈报备查。

    第5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职责如下:
    (1)有关员工福利事宜的审议、推进及督导事宜;
    (2)有关员工福利基金的筹划、保管及动用事宜;
    (3)有关福利基金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宜;
    (4)其他有关员工福利事宜。

    第6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应于年度结束,在12月底前拟定下年度实施计划,连同预算书送主管机关备查,并于新年度开始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上报备查。

    第7条 员工福利委员会视需要及经费状况开办以下业务:
    (1)食堂:
    (2)宿舍或住宅;
    (3)补习学校和子弟学校;
    (4)理发室及浴室;
    (5)托儿所或幼儿园;
    (6)洗衣房;
    (7)图书室;
    (8)康乐室;
    (9)体育场;
    (10)日用品供应处;
    (11)服务设施;
    (12)其他有关福利业务。

    第8条 本规程由参加福利委员会全体成员通过后,由主任委员颁布。

    第9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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