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和职工退休、退职后能否招收其子女参加工作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1982年2月16日(82)省民社字第30 号《关于安置农场老场员转为农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安置农场的工人(包括农工)退休、退职后,可按照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 4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精神,招收其一名户口在农场的符合条件的子女为正式工人。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的三个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
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