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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的医药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自一九九0年八月市政府发布文件、制定实施意见以来,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医药市场经营混乱,多方插手、乱批滥卖、无证经营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制止,极少数单位和个人无视政府的三令五申,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于不顾,仍然我行我素,百方经药,无证经营,甚至出售假冒伪劣药品;严重地扰乱我市医药市场的管理,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大力开展医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切实加强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从根本上理顺我市的医药经营管理体制,维护医药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要把清理整顿医药市场作为当前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重点来抓。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清理清查一九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该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地区本单位是否存在有悖于《药品管理法》的问题,并对违法问题,彻底迅速地予以纠正。

  二、要根据市政府(1990)48号文件《关于全市医药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的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和健全领导机构,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清理整顿期限,对于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重点事件和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处理结果要公布于众。

  三、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药品批发市场。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全市各级药品批发单位重新审查核定,坚决取缔无证批发单位和“三证”(《药品经营(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全的单位。中西药品批发业务必须由市、县两级药材公司及其下属批发机构经营,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经营批发业务。

  四、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经营活动。各县、区、各单位要把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经营活动作为这次清理整顿的重要任务来抓,做到迅速、彻底,不留后患。对清理出的假冒伪劣药品要立即进行全部销毁,对生产经营假冒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清理整顿期间顶风作案,继续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一经发现,要不得严厉打击,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更严厉的经济和法律制裁。

  五、市县两级药材公司及下属的批发机构要在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改进和完善批发机制,完善经营、仓储条件,保证全市中西药品批发供应的及时、安全、有效。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纳入国家定价管理的药品,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要充分发挥国营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平抑药价,保障供应。

  六、市县(区)两级卫生、工商、物价、药材和公安、司法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各单位要抽调精兵强将,组织一支精良的队伍,全面、正确、细致地开展清查、清理整顿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照章办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贿赂和干扰清理整顿工作。否则,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这次清理整顿自文件下达之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力争园满完成这次清理整顿的任务。各县区、各单位清理整顿医药市场的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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