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规定
最近,部分区、县税务局和市有关部门来电询问: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是否也可采取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按沪财企二[1994]36号文第六条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现对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重申如下:
一、新办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均不能享受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买卖、中介、咨询业的私营企业一律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得采用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沪嘉高速公路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因公出国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新闻媒介跨省(区)经营广告业务如何登记管理的答复
»
商业部系统冷藏、肉类、蛋品加工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取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一九六六年修改稿)
»
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