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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新疆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复函

新疆自治区计委:
  你委《关于审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请示》(新计经调[2002]708号,以下简称《目录》)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国家计委第一次审价委员会审定,原则同意你委所报《目录》。目录中的具体表述,请注意与《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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