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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五费”统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房管一、二公司,房修一公司: 
  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五费”统收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5月18日 
 
 
直管公房“五费”统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房租、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以下简称“五费”)统一收缴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更好地为广大住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局直管的高层、多层住宅楼,有条件的都应积极推行“五费”统收。 
  第三条 本局的“五费”统收工作在市“五费”统收协调小组指导下,由房产经营管理处主管,各区县房管局(公司)由房管科主管,房管所(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管段(片)要选派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专职或兼职“五费”统收员,具体负责查表、计算、收费等工作。专职“五费”统收员每人一般以担负四百户左右居民的“五费”统收任务为宜。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承包”办法。 
  第五条 “五费”统收员要积极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遵守纪律,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以方便住户不扰民为原则,坚持查表、收费到户。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到查表及时,计费准确。 
  第六条 “五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必须帐单清楚,按照财务规定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现金要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垫付或将其带回家中。“五费”统收现金收据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发放,原始单据要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条 “五费”统收各项表报要按规定填写,如期汇总上报。“五费”统收员每月应在固定地点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五费”统收工作的管理经费按户计取,每月每户(套)0.30元,其中向住户收取0.10元(作办公用者收取0.20元),其余由房管部门、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分摊。此项费用市局按季度拨付各区局(公司)。 
  第九条 “五费”统收的管理经费由房管所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五费”统收人员的工资、奖金开支或购买“五费”统收工作必要的办公用具,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五费”统收员在深入住户查表时,要认真听取住户意见,对住户提出的有关房屋管理、修缮方面的意见,要及时向房管员和主管领导汇报,以便改进和处理。对住户反映的水、电、煤气等方面的问题,也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五费”统收应贯彻“住户自愿、方便群众”的原则,新推行“五费”统收的单位必须做好“五费”统收人员的培训及有关组织工作,并向住户及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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