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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抢修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抢修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几点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6月23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抢修城镇私有危险房屋的几点意见 
 
市人民政府: 
  我市城镇现有私房近五十万间,其中,房主自住房三十五万间,出租房十五万间。这些私房大部分是解放前建造的,超过了使用年限,年久失修,倒塌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一至四月,我局对四十四万五千间私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因木架席箔糟朽、墙身酥碱、屋面严重漏雨、庭院严重积水有倒塌危险的私房三万三千余间,占已查私房总数的7.6%。目前虽已抢修三千余间,但还有三万间尚未抢修,严重威胁着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动员广大私房主、房客及房客所在单位和各级房管部门紧急行动起来,在七月中旬以前,把三万间危险私房全部抢修完毕,保证安全度过雨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市政府要求汛期“少塌房不死人”的指示精神,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房主自住危险私房的修缮,完全由房主自己负责。房主确实无力筹集修缮资金的,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借款,有关单位应帮助解决。房主无力施工的,可委托房管部门或街道建筑队施工,被委托单位不得推诿。所在地区房管部门要加强房主自住危险房的督促检查和帮助。 
  二、修缮出租的危险私房是出租人的责任。鉴于目前完全靠出租人出资修缮出租私房确有困难,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对出租的危险私房,凡经过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执行一九五七年私房租金标准的,均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修缮,并垫付修缮费。承租人所在单位无力施工的,可委托房管部门施工,或将承租人从危房中迁出。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管部门负责修缮,并垫付修缮费。垫付的修缮费均由房管部门从房主出售该房时或征用时从补偿的房价款中扣回。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城镇私房修缮工作要加强领导。对城镇私房的安全检查和雨季重点检查,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私房产权人、承租人要积极配合。各区、县、街道及有关单位要督促房主及时修缮有倒塌危险的私房,拖延不修的,应责令其限期修缮。个别房主阻挠抢修出租的危险私房,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由承租人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审理。因房主阻挠修房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房主要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房主要求出售危险出租房的,由房管部门按市政府规定的房价标准作价收购。 
  五、私房修缮所需建筑材料,由市物资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对木材、水泥、玻璃等按市规定价格供应。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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