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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物委、财政局、交通局,省公路管理局,各有车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批准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要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要求,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曾以闽价(1998)商字339号转发国家一委两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并明确将我省原开征的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运附加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闽价(1998)商字339号执行。现补充通知如下:自2000年4月1日起将我省开征的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统一规范为货运附加费。征收范围为:凡领本省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营业性载货汽车(含小四轮、三轮货车、特种车、专用车、农用运输车、半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挂车、轮式拖拉机等)和外省调驻本省的营业性机动车辆。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吨40元,挂车减半计征。
  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仍按原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的征收办法执行,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纳入预算)收费专用票据,收入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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