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台北县政府北府财支字第093038752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简化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缴交公用事业费款作业程序,节省支付费款时间,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公用事业费款、公用事业机构定义如下:
(一)公用事业费款:系指水费、电费、电信费等费用。
(二)公用事业机构:系指台北自来水事业处、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
三、各机关应缴之各项公用事业费款,以现有之保管金帐户作为扣款专户,并由金融机构于其专户中扣缴之。
四、各项公用事业费款之缴交,由各机关将其水费、电费、电信费等费用,分别向各金融机构申请汇总由专户扣缴,并提供数据予各公用事业机构;至高压用电部分,由各机关径向金融机构申请利用保管金帐户个别扣缴。
五、各机关于收到各公用事业机构传真或寄送之扣缴公用事业费款通知单、或上网查询应扣缴费款后,应于各公用事业机构指定之扣款期限内,签开付款凭单送本府财政局支付课(以下简称支付课),支付课凭付款凭单将款项汇入其保管金帐户,以利扣款。
各机关应依各公用事业机构于扣款后所打印之汇总清单收据,办理核销事宜。
六、各机关缴交之公用事业费款,如包含个人或团体须分摊部分费款者,应将其分摊款于扣款期限内存入保管金帐户,俾便合并扣缴。
七、各机关如逾第五点拨款时限或存款不足致无法顺利扣款时,应尽速补足存款于扣款期限内存入保管金帐户,俾金融机构再扣款。
八、各机关如有其它公用事业费款,须由保管金帐户扣缴者,应函请本府财政局同意后,依本要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