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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便于认真贯彻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五、企业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年度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六、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七、本制度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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