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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冬季供暖是关系首都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今年以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等方面做了积极、认真地准备,使供暖的条件较往年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供暖面积大幅度增加和有的单位、个人不能及时缴纳供暖费,完成全市今冬供暖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今年的冬季供暖工作,保证广大居民冬季的正常生活,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冬季供暖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冬季供暖工作,按照“条块结合”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供暖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供暖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检查、督促所属供暖单位按时、保质、安全供暖,保证和督促所属采暖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供暖费。对因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供暖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收费力度,进一步做好供暖费收缴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热价管理的通知》(京价(工)字〔1997〕第290号)规定收取或缴纳供暖费。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北京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市政府〔1994〕第15号令),按期全额缴纳供暖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定供暖费标准。财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期足额拨付供暖费。 
  三、各供暖单位在供暖工作中要做到讲政治、顾大局。要切实做好供暖前的各项检查和供暖事故的应急预案准备工作,确保按时点火,达标运行,保证安全稳定供热。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1999〕29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烟尘排放量,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四、各热源单位要继续坚持以热定电的原则,抓好供暖的运行、调度和管理工作,建立热力公司调度与各热源单位调度值长联系的调度网络,精心组织,精心调度。 
  五、凡不具备冬季供暖条件的新建住宅,一律不得进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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