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空港传染病管理协作和分工的规定
二、 国内航行的飞机,一般不实施卫生检疫。发生疫情时,由接到疫情通知的民航卫生部门前往检疫,并做应急处理,然后交给所在地方的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如飞机内有外宾、华侨、港澳同胞,则由卫生检疫机关检查处理,没有检疫机关者,交地方卫生部门处理。民航提供临时的疫情处理、隔离、留验处所等。
三、 国际航行的飞机检疫程序和疫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执行。
  国内航行的飞机发生疫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并参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执行。
四、 在出入境人员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有条件的检疫机关可以对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留验。没有条件的,应送地方指定的传染病院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酌情予以留验或就地诊验。留验场所由民航提供,对留验者的管理及费用由检疫机关负责。
五、 在国内乘坐飞机的人员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由地方卫生部门负责处理。 留验场所由民航提供, 所需费用,由地方卫生部门负责。检疫机关有隔离、留验场所者,由检疫机关提供使用。
六、 机场的国际航行飞机的卫生监督, 由卫生检疫机关负责, 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飞机,不准起飞。
  国内飞机的卫生监督由民航有关部门负责,卫生检疫机关进行技术指导和协助。
七、 机场内如有非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人,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会同民航卫生部门前往,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卫生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