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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组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按《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行政公署、省辖市、县(市、区,下同)合理化建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总工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发动本地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
  (三)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重大成果;
  (四)协调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五)表彰奖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方面的政策、措施;
  (七)组织评选重大项目的上报、推广等工作。
  各级经委、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同级总工会做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的评审鉴定和表彰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方案;提出目标及主攻方向;对职工所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和组织实施、鉴定、奖励成果,以及重大项目上报推广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可以设在工会,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和评审准备等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主攻方向或重点课题,广泛征集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须由建议者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有关数据及资料等。
  已经实施的小建议、小革新,凡符合进步性、可行性、效益性的,可以补填《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按合理化建议处理。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后,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交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评议,作出是否采纳的结论,然后送本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审批。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接到合理化建议日常工作机构递交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及结论的说明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评审,并在登记表上签署是否采纳、实施的结论性的意见:
  (一)对确定采纳并能及时组织实施的项目,应落实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有采纳价值,但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项目,提出完善办法,交建议者进一步完善或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完善;
  (三)对虽有采纳价值但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建立储备档案,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实施或按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理;
  (四)对没有采纳价值的项目,签署意见后归档。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将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所作结论性意见及时答复建议者,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其经费可以在更新改造和技术开发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经济委员会处理,对经济效益显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也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编写鉴定验收资料,填报《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评审申报表》,申报鉴定评审。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应在收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成果评审申报表》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并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评定奖励等级,确定奖金,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列入政府有关部门项目的,可凭列项单位的鉴定书或成果证书认可,不再重复鉴定。


    第十五条 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成果达到实施细则的规定的四、五等奖标准的,应报县级主管部门和县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备案;三等以上奖励项目应报省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备案。
  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成果已获县以上其它奖励的,不得重复获得同级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理化建议日常工作机构应将评定的奖励等级和奖励金额,书面通知受益部门和建议者。
  受益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建议者兑现奖金。


    第十七条 省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一)凡被评为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重大成果的项目,由省合理化建议委员会给予表彰,并从发布的成果项目中选择优秀项目推荐参加全国评比表彰;
  (二)凡三次获省合理化建议积极分子者,或获全国合理化建议积极分子者,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在所在单位晋级指标中优先晋升工资。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驻外单位。
  行政机关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省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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