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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土地房产处理意见 
 
  为了实施市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控股(集团)公司的改制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的通知》(渝府发〔2000〕66号),现将组建市级国有工业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控股(集团)公司)涉及的土地和房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问题 
  (一)在控股(集团)公司组建时,对控股公司及所属企业现有土地统一由市政府授权控股公司经营。对其授权范围内各全资、控股子公司除职工住宅外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由市政府有偿出让给控股(集团)公司土地出让金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控股(集团)公司。 
  (二)控股(集团)公司若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作为国家资本注入控股(集团)公司。 
  (三)土地出让金的核定,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规定计算,土地出让金确定后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出让合同,并到市财政局办理资本金转增手续,据此进行帐务处理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土地出让金形成的国有资本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二、关于房产问题 
  (一)市级主管单位撤消转制时,其原免租使用的办公用房,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申请输房屋划转手续。 
  (二)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制时,改制单位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租使用。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因企业改制变更承租人名称,应持企业改制更名的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企业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更名申请,到房屋出租单位协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房屋出租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只收取工本费,不再另收其它费用。 
 
 
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二○○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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