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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公务人员职务迁调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七日台东县政府府人任字第094301117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实施

一、本作业要点依公务人员升迁法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二、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业务需要,并增进与所属人员之交流,对职务列等相当、工作性质相近之职务,依本要点规定实施迁调。

三、本府暨所属公务人员职务迁调范围如下:

(一)本府暨所属机关内部单位主管间或副主管间之迁调。

(二)本府暨所属机关内部单位非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三)本府主管人员与所属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四)本府所属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五)本府与所属机关或所属业务性质相同机关间职务列等相同及职务相当之非主管人员间之迁调。

前项迁调案均免经甄审程序。

四、上列各职务间之迁调,除由县长径行核定者外,本府所属机关首长或主管人员间之迁调,其业务指导单位主管得视工作绩效及业务需要情形随时检讨,签报县长核定。

五、除机关首长之职务迁调外,不属同一机关主管人员间之迁调,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前项商调程序,为简化作业,得以电话联系或会签方式办理。

六、县立各级学校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主管人员迁调,适用本要点之规定。

七、警察、人事、主计、政风人员之迁调,依其任免系统办理,不适用本要点之规定。

八、各乡(镇、市)公所所属人员之职务迁调,由各公所另订规定办理,并于订定发布时函报本府备查。

九、本要点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七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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